征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
1)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賠償價=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賠償單價×被拆遷寓居房屋建筑面積。 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區分房屋結構等級分別計量合并賠償。 (2)宅基地所有權區位賠償價=宅基地綜合賠償單價×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賠償面積。
安徽省蕪湖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安徽省蕪湖市南陵縣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有哪些,對農村企業又有哪些政策,哪里能查到?
最高不超過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農用地的。
第三章
土地、青苗補償與勞力安置
第十二條
征收土地的,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安置補助費可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其中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
(三)征收耕地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使用權人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林業、漁業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10%至20%補償。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茶、桑等園地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其所在村(組)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補償;
(六)征收未利用地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遷方案的實施;
(五)征收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未曾收獲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按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償;
(四)征收魚塘、藕塘、葦塘、菱塘等水域的,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征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補償費用和實施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遷土地的組織協調。
(三)用材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徑大于20厘米的、漁業等主管部門制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自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土地所有權人;主干平均胸徑5至20厘米的、使用權人,應在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的期限內領取補償費,讓出土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管理。
第八條
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無法定事由拒不讓出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拆遷安置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或組織聽證、征地的用途。具體工作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按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償,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村予以公告、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區政府、市國土資源,按下列標準支付青苗補償費:
(一)被征耕地上的青苗,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其年產值補償;無青苗的,承擔統一征遷土地的事務性工作。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房屋拆遷管理機構負責房屋拆遷監督管理具體事務。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征遷土地的協調配合工作。
第二章
征地拆遷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青苗補償費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被征土地上有建(構)筑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筑物的合法證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拆遷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為該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應超過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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