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高考升學網 > 新疆中考 > 正文
6、有其他破壞招生工作行為的。
(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司法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
1、盜竊或泄露試題、參考答案、評分標準的。
2、擾亂考場、閱卷點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3、在招生或考試中涂改考生檔案信息、答卷、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信息的。
4、以招生為名行賄受賄、敲詐勒索的。
5、有其他徇私舞弊和違法行為的。
十三、未盡事宜參照內高班招生考試相關規定執行。
十四、本《規定》由自治區內學辦負責解釋
烏魯木齊中考成績公布時間2
新疆中考成績公布時間
烏魯木齊中考錄取分數線202
新疆中考錄取分數線
高考志愿專業選擇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