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五年一周期的教師全員培訓制度,我省中小學校教師培訓實行學分管理,明確中小學教師參加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辦的各類集中培訓、遠程培訓,以及由所在學校組織實施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的校本研修,每五年內須完成累積不少于120學分。省教育廳近日正式出臺中小學教師培訓學分認定和管理辦法。
據悉,中小學教師培訓學分認定由省教育廳統一管理,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教師培訓業務的職能科室(或指定相關機構)具體負責。教師每五年一個培訓周期內須修滿不少于120學分的培訓課程。其中,集中培訓必修30學分,遠程培訓選修40學分,校本研修必修50學分(每位教師每年校本研修最高計10學分)。辦法對集中培訓、遠程培訓和校本研修進行了明確界定。
辦法規定,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集中培訓,以每1個學時,按照國家級0.5學分、省級培訓0.4學分、市級0.3學分、縣級0.2學分四個層次標準換算。遠程培訓參照集中培訓的相應層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網絡培訓機構和培訓承辦單位依據項目學時規定,在網絡平臺自動生成學分。校本研修由各校具體組織實施,學分具體換算由各地市自主研制標準。教師每五年一個培訓周期內,修滿集中培訓學分,實際超出部分可沖抵遠程培訓學分,不可沖抵校本研修學分。遠程培訓和校本研修修滿學分,超出部分均不可相互沖抵或沖抵集中培訓學分。
省教育廳明確,非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辦的和未經省教育廳認定或備案的機構或民間組織所舉辦的教師培訓,一律不予登記學分。中小學教師在學分認定或登記過程中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取消已登記學分;情節嚴重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均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給予紀律處分,并在全省通報。
我省將嚴格執行教師培訓學分達到教師資格定期注冊規定的培訓學分,培訓學分合格者,方能注冊合格的規定。將教師培訓學分作為教師職稱評聘、績效考核、評優評先的必備條件。將教師培訓學分管理納入學校辦學水平評估、校長考評和縣級教育督導的指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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