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內跨縣域流動的人員子女。
市內跨縣域流動的人員子女辦理入學需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監護人要有當地務工單位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二是具有合法有效的當地固定住所證明;三是具有本市戶籍;四是要有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開出的就學聯系函。
上述兩類人員的相關證明應在6月30日前辦妥。持上述證明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入學手續,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公辦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收取其借讀費。
六、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招生
(一)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招生堅持免試入學的原則。
根據《教育部關于明確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招生有關問題的意見》(教政法函〔2013〕15號)關于“無論公辦還是民辦學校,接受適齡兒童少年入學都不得采取考試方式進行選拔”、《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規范義務教育辦學行為六項規定的通知》(粵教基〔2014〕10號)關于“從秋季起,嚴禁民辦學校以考試或任何變相考試的方式擇優選拔新生……民辦學!扇∶嬲劦确绞竭x擇符合學校辦學特色的學生”等精神,起,我市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按免試入學原則進行招生,且不得與杯賽成績掛鉤。同時,確保其招生自主權利。適齡兒童、少年可以自愿選擇報讀民辦學校。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民辦學校招生的管理和服務,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辦學標準結合學校的實際辦學情況審核其招生方式、招生計劃和招生范圍,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民辦學校要嚴格按照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的招生計劃自主招生。
(二)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堅持“三個自主”。
“三個自主”即:“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的范圍、標準;自主制定招生方案、面談規則;自主確定面談人數、面談名單。”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自主招生辦法、招生廣告及招生簡章須在4月15日前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申報備案,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4月15日之后方可向社會公布本校當年的招生方案。
(三)嚴格按照全市的統一安排開展報名及招生工作。
民辦初中學校從當年小學畢業考試結束后的第7天起(7月13日)方可開始接受報名和錄取學生,報名人數多于招生計劃數的民辦學校應在公辦初中招生劃片派位開始前兩天完成初步錄取工作。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應于7月16日前將名單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并于7月19日前與公辦學校同步完成學籍建立工作。具體操作細則由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各民辦初中學校招生錄取應以學生面談表現或《學生成長記錄冊》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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