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學升初中可保留一定比例的體育、藝術特長生。
經審定的省、市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和體育、藝術特色學校可按規定招收不超過當年本校招生計劃10%的體育、藝術特長生,招收特長生原則上面向本縣(市、區)范圍,非經審定的學校不得招收特長生。要進一步完善特長生的認定標準和錄取程序,學校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時,只能進行體育、藝術方面的技能測試,不得進行其他內容和書面形式的選拔性測試,對獲得體育、藝術特長生升學資格的學生要在原就讀小學進行公示,以進一步規范特長生的招生管理工作。
四、劃片認定依據
按學生與其父母居住的、與戶籍相一致的實際家庭住址安排入學,掛靠戶口、寄住不能作為劃片認定依據。具體要求是:
(一)學生戶籍原則上應隨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在同一戶籍,且戶籍與監護人房屋產權證、實際常住地三者相符。若學生本人戶口與父母或監護人戶口不一致,以父母或監護人的戶口作為劃片的依據。
(二)戶口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監護人,監護人在片內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少年兒童,可憑相關證明在該片內依法入學:1.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為現役軍人(含武警);2.父母雙方都是公派出國的專家、技術人員;3.父母雙方戶口都不在市區;4.孤兒。
(三)因市政工程由政府安排遷居的,雖人已遷新居,但戶籍由于客觀原因尚未遷移的,以新居住地為準;原居住地已拆遷,新住房雖然尚未交付,以新安置的住房為準。
(四)其他戶口情況特殊者,由監護人提供相關證明,由縣級教育部門審查核實,核實后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入學。
五、流動人口子女入學
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各公辦中小學校要高度重視流動人口子女的入學問題,主動協調公安、工商等部門,做好調查摸底,按照“流入地政府為主、公辦學校為主”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解決好流動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
(一)流動人口子女。
按《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地級以上市居住的人員。”流動人口子女辦理入學需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監護人要有務工單位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二是有合法有效的當地固定住所證明;三是有公安部門簽發的連續有效期為一年以上的居住證;四是有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開出的就學聯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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