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加強和規范實施學分制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圍繞高等教育任務和培養目標,依法加強管理,規范管理行為,嚴格執行管理程序,堅持行政管理與思想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為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服務。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實行院系兩級管理,教務處是學生學籍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制定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審批、報批、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各院(系)負責本院(系)學生學籍管理各項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學生的學籍、學習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節 入 學
第五條 凡按國家招生規定由我院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及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事先向學校辦理請假手續,并附有關證明,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外,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不報到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必須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在學校規定的時間接受體檢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并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學校立即取消其學籍。
第七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或因其它特殊原因暫時不能入學的,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后,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節 注 冊
第八條 每學期開學,學生應按學校規定時間持本人學生證、注冊憑證辦理注冊手續,注冊人員在學生證上加蓋注冊專用章,作為已注冊憑據。
第九條 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十條 學生證丟失者,經所屬院(系)同意后,可先注冊,緩期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超過學校規定期限兩周,未注冊又無正當事由的,按退學處理。
第十二條 未經注冊的學生,凡擅自參加的一切教學活動及取得的成績,均視為無效。
第三章 修 業
第一節 修業年限
第十三條 學分制管理實行彈性學制,學生在校標準修業年限為四年,可在四至六年內浮動。
因各種原因保留學籍、休學等均計入在校修業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十四條 學生在標準修業年限內未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或因其它原因不能畢業的,可以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申請延長修業期限的學生,應在第八學期期末提出申請,經所在院(系)同意,教務處審核后報主管院長批準。
第十五條 對延長修業年限的學生,在延長期內按學校規定收取學費。
第十六條 學生六年內仍未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不得繼續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按結業或肄業處理。
第二節 免聽與免修
第十七條 學生學習基礎好、自學能力較強,達到免聽資格要求的,可由本人申請,任課教師同意,經學生專業所在院(系)批準,報教務處審批后取得免聽資格。取得免聽資格的學生,可以不參加或者參加部分聽課,但必須參加實驗課程的實驗,完成教師指定的作業,才能準許參加課程考試。
第十八條 學生對培養方案規定的必修課認為確已掌握者,應于開課前提出申請,參加由教務處統一組織的免修考試。成績達到80分及以上者獲準免修并給予相應學分。
第十九條 思想政治理論課、軍事理論課、公共體育課以及實習實踐教學環節不得免聽或免修。
第三節 重修與重選
第二十條 經考核未取得學分的必修課和限選課,下一學期開學初可補考一次。經補考后,各學期累計達到9學分及以上者,應予以留級或降級重修。全院任選課不及格需重選。
第二十一條 第一學年度第一學期不及格課程,應在第一學年度第二學期初補考,補考后不及格課程學分累計到第一學年度第二學期計算。各學期累計不及格課程可于畢業前集中補考一次。
第二十二條 延長修業年限的學生,如遇沒有連續招生的專業,不能重修原課程,可經本人申請,專業所在系部同意,教務處批準,調到其他專業重修相近課程。
第二十三條 學生考核合格,但對所得成績不滿意可重修。一門課程重修人數達到15人以上(含15人)時,單獨組織開課和考試。不足15人時,學生須跟隨該課程的下一輪授課進行重修。
第二十四條 公共基礎課重修由教務處統一協調安排,其他課程重修由學生院(系)負責安排,并報教務處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四節 主輔修
第二十五條 實行主輔修制度。學生所在專業為主修專業,輔修專業為我院開設的教育部本科專業目錄各學科門類中,學生跨學科門類選擇學習的另一專業或同學科門類的選擇學習的另一專業。
第二十六條 學生申請輔修專業應由本人在第三學期提出申請,經所在院(系)同意后,報輔修專業所在院(系)批準并報教務處審核批準。
第二十七條 輔修專業與主修專業屬不同學科門類的學生,在全部完成主修專業規定學分以及達到主修專業學士學位申請資格的同時,修滿輔修專業規定的全部學分并達到其學士學位申請資格,可申請獲得輔修專業畢業證書和雙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八條 輔修專業與主修專業屬同一學科門類的學生,修滿輔修專業規定的全部學分,且成績全部及格,可申請獲得輔修第二專業畢業證書。
修讀輔修專業的具體辦法見《天津體育學院本科生修讀輔修專業管理規定》。
第五節 考 勤
第二十九條 學生要遵守學校的考勤制度,必須根據課表,按規定時間上課(已批準免修、免聽者除外),不得遲到、早退,不得無故曠課。如不能按時參加教育培養方案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的,按曠課對待。
第三十條 學生必須按規定時間參加學校組織的理論學習、公益勞動等項活動,不得遲到、早退。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參加時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對于上述活動無故不參加的,全天按曠課四學時計。
第三十一條 學生遲到或早退每累計三次按曠課一學時計算,遲到、早退超出十分鐘者,以曠課一學時論。
第三十二條 無故曠課者,根據《天津體育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津體院發[2005]36號)予以處理。
第四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三十三條 學生須參加學校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三十四條 考核分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課程成績,以結課考試為主,結合平時成績綜合評定;考查課程成績根據學生平時聽課、完成作業和平時測驗成績等綜合評定。
第三十五條 課程考核前學生必須取得該課程的考試資格。凡一門課程一學期累計缺課(包括見習)超過該課程計劃學時數的1/3(不包括免聽、免修),或一門課程一學期累計無故缺課超過該課程計劃學時數的1/6,取消該課程的期末考核資格,均須重修該課程,任意選修課可重選。
第三十六條 考核原始成績以百分制評定,學生考核成績及格者,取得規定的學分。
第三十七條 學生成績按百分制和折算后的學分績點進行記載。補考合格,成績按60分記載。
第三十八條 學生因各種原因不能按期參加考核,必須持相關證明,經所在院(系)的主任審核,教務處批準后,方可緩考。緩考可參加該課程的補考或下一輪考核。
第三十九條 學生應按時參加各種教學活動,嚴格遵守教學和考試紀律,不得曠課、曠考、作弊。
曠考按曠課論,曠課和考核作弊者,根據《天津體育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津體院發[2005]36號)處理。
第四十條 考核曠考、作弊者,該課程以零分記,可參加該門課程畢業前集中補考一次。
第五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四十一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轉專業或轉學:
(一)經學校考核認可,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或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
(二)學生入學后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我院或其他學校的其他專業學習;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四十二條 學生轉專業或轉學,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對符合條件者,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學生在我院范圍內轉專業,由轉出和轉入院(系)同意后,經教務處審核,報主管院長批準后執行;
(二)轉入其它學校者,經兩校同意,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跨省轉學者須由兩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須轉戶口的由轉入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四十三條 對學生轉專業的要求如下:
(一)學生在第三學期前兩周可申請轉專業;
(二)在休學、保留學籍和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的學生不能轉專業;
(三)學生在學期間轉專業只限一次;
(四)轉專業事宜國家有其他規定的按照其他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對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年;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院校轉入上一批次院校;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五)應予退學的;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五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須休學者,可予休學,休學時間一般以學年為單位,休學不得超過兩年。
第四十六條 學期內(期末考試前)休學,該學期計入休學年限,本學期學費不退。
第四十七條 休學學生須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
第四十八條 因病休學的學生,病休期間的醫療費用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后兩年。
第五十條 學生自主創業,可憑借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相關材料,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不超過兩年。
第五十一條 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各類事故負責。
第五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在系部提出復學申請,經所在系部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后方可復學。
第五十三條 休學學生需繼續休學,應當辦理續休手續,續休手續同休學手續。逾期兩周不辦理續休手續,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按退學處理。
第五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間不得來校上課,自行來校上課所取得的成績一律無效。
第七章 退 學
第五十五條 學生本人可以申請退學。
學校對下列情況之一者做出退學處理:
(一)在規定修業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期滿,在兩周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第五十六條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經所在院(系)同意,教務處審核,報主管院長批準執行。
第五十七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教務處出具退學決定書,經主管院長批準后由學生所屬系部送達本人。
第五十八條 退學的學生,須在退學決定書下達一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八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九條 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生完成培養方案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六十條 對獲得畢業證書,平均學分績點達到規定要求,符合國家和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學位并發給學位證書。
第六十一條四年未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內容,經補考后,不及格課程學分數低于9學分者,可以申請結業,發給結業證書。結業者在從入學時計算6學年之內返校參加相應考試,合格者可換發畢業證書。對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六十二條 四年未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內容,不及格課程學分數高于9學分(含)者,須延長修業年限重修,達到標準后畢業或結業,也可申請肄業。
第六十三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停止學業的學生,發給肄業證書。
第六十四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的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可授予相應學位。
第六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的學生,不發給任何形式的學歷證書。
第六十六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損毀,由學校補發相應的學歷證明書。
院系名稱 | 本科專業名稱 |
天津體育學院體育教育學院 | 體育教育 |
天津體育學院教育與心理學院 | 教育技術學、特殊教育、應用心理學 |
天津體育學院運動訓練科學學院 | 運動訓練 |
天津體育學院社會體育學院 | 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 |
天津體育學院武術學院 | 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 |
天津體育學院體育藝術學院 | 舞蹈學(中國舞、體育舞蹈、藝術體育方向) |
天津體育學院競技體育學院 | 民族傳統體育 |
天津體育學院健康與運動科學學院 | 運動人體科學、運動康復、康復治療學 |
天津體育學院管理學院 | 市場營銷、公共事業管理、體育經濟與管理、旅游管理 |
天津體育學院新聞與外語學院 | 新聞與傳播學(體育新聞方向、網絡新媒體方向)、英語 |
其他院系部 | 繼續教育學院、研究生院、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部、足球學院、中國排球學院 |
國家級特色專業:體育教育、社會體育、舞蹈學
教育部“本科教學工程”地方高校本科綜合改革試點專業(1個):運動人體科學專業
2020年天津體育學院運動與文化藝術學院高考錄取通知書什么時候發放,附EMS快遞查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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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體育學院運動與文化藝術學院專業分數線,天津體育學院運動與文化藝術學院各專業錄取分數線(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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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體育學院運動與文化藝術學院學費收費標準 2020年一年學費多少錢
天津科技大學轉專業政策規
時間:2024-07-11 11:0:25天津理工大學轉專業政策規
時間:2024-07-11 11:0:08天津科技大學本科招生網登
時間:2024-07-11 09:0:13天津理工大學本科招生網登
時間:2024-07-11 09: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