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小微企業減免稅政策:
1、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第23號公告)規定,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征收(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的優惠政策(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2、國家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的執行時間是什么時候?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第一條規定,自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實施辦法:
2015年2月2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確定,在前期國家已出臺一系列優惠政策基礎上,繼續加大對小微企業和創業創新的減稅降費力度。從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范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以內(含10萬元)擴大到20萬元以內(含20萬元),并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助力小微企業盡快成長。
3、國家稅務總局第23號公告從什么時候開始執行?以前規定與23公告不一致的如何執行?
答:國家稅務總局第23號公告第六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及以后年度申報納稅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第23號公告,以前規定與此公告不一致的,按第23號公告規定執行。
4、1月1日以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答:(1)采取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稅款,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對于按上年度應納所得額的季度(月度)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2)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3)對于新辦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減半征稅政策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5、公司是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第一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6、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不是規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第一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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