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4月8日印發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擴展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
通知規定,自1月1日起,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范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政策執行期限截至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2013年7月15日,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馬凱出席全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經驗交流電視電話會議并講話。
馬凱指出,小微企業是國民經濟的生力軍,在穩定增長、擴大就業、促進創新、繁榮市場和滿足人民群眾多方面需求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促進小微企業健康發展,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不斷加強,取得積極成效,但與小微企業發展需求相比仍有較大差距,進一步做好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十分重要,十分迫切。
馬凱強調,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多策并舉,多管齊下,多方給力,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一、是確保實現小微企業貸款增速和增量“兩個不低于”的目標。充分發揮再貸款、再貼現和差別準備金機制的引導作用,細化考核措施,將總體目標分解到每一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單列信貸計劃,層層推動落實。
二、是加快豐富和創新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方式。大力發展產業鏈融資、商業圈融資和企業群融資,積極開展知識產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等貸款業務,為小微企業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服務。
三、是著力強化對小微企業的增信服務和信息服務。搭建綜合信息共享平臺,健全融資擔保體系,大力發展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業務,形成“小微企業-信息和增信服務機構-商業銀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新機制。
四、是積極發展小型金融機構。建立起與小微企業“門當戶對”的廣覆蓋、差異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務機構體系,推動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民營金融機構。各類金融機構都要向小微企業集中的地區延伸服務網點。
五、是大力拓展小微企業直接融資渠道。適當放寬創業板對創新型、成長型企業的財務準入標準,推進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試點向全國延伸,擴大小微企業債券、票據等發行規模。
六、是切實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重點治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合理收費和高收費行為,凡不符合規定的收費一律取消。
七、是加大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政策支持力度。從財稅、不良貸款核銷、差異化監管等方面給予支持。
八、是全面營造良好的金融發展環境。嚴守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底線。
繼2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將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范圍由 10萬元調整為20萬元后,8月19日,國務院第102次常務會議決定,自10月1日起,將減半征稅范圍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含)以下的小微企業。9月2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布通知,明確了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范圍擴大到30萬元后具體稅收政策規定。
稅務總局表示,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新優惠政策,主要惠及年度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
按照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額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自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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