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國辦發〔2011〕37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省直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意見》(豫政辦〔2011〕136號)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抓住建設中原經濟區和鄭州都市區的歷史機遇,按照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要求,以增強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務水平為導向,以建立科學的績效考核機制、工資水平決定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為目的,通過規范收入分配秩序,統籌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的分配關系,逐步完善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促進事業單位創新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按勞分配,優績優酬。建立和完善與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系和鼓勵創新的分配激勵機制,充分發揮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
2.堅持統籌兼顧,綜合平衡。通過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學的工資水平決定機制,形成事業單位與其他社會群體以及事業單位內部不同行業、不同部門之間工作人員合理的收入分配關系,平衡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的分配關系,體現改革發展成果共享的原則。
3.堅持總量調控,內部搞活。對事業單位核定一定的績效工資總量,事業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規范的程序和辦法自主分配,推動單位創新發展、增強活力,提高公益服務水平。
二、實施范圍和時間
本意見所指事業單位是指除義務教育學校和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外的事業單位。
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市直事業單位中正式在編在崗工作人員,從2010年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三、清理規范津貼補貼
市直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與清理規范津貼補貼結合進行。全面清理規范在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外發放的津貼補貼和獎金,對清理后的津貼補貼進行適當歸并,納入績效工資管理。對發放的津貼補貼資金來源不合法或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項目予以取消,對清理時未上報的津貼補貼項目一律不予認可。清理規范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紀檢、組織、編制、監察、財政、審計部門負責組織協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實施。各事業單位要做好清理規范津貼補貼自查工作,如實上報津貼補貼發放情況。
四、績效工資總量核定與調控
(一)績效工資總量為市直事業單位清理規范后確定的津貼補貼加上原國家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即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綜合考慮經濟發展、財力狀況、物價消費水平、事業發展、公務員津貼補貼水平等因素,確定市直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基本水平。
實施績效工資后,事業單位年終一次性獎金不再發放。
(二)績效工資總量核定辦法
1.無事業收入的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按市直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基本水平核定。
2.有事業收入的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按市直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基本水平的1.3倍以內核定。
3.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按市直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基本水平的1.5倍以內核定。
4.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按市直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基本水平的2倍以內核定。
對知識技術密集、高層次人才集中、因國家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重點支持、特殊行業崗位及在行業中具有引領示范作用的事業單位,其績效工資總量可適當高出一定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