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績效工資總量首次核定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適時調整市直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基本水平。通過按年度核定市直各部門績效工資總量,逐步將部門間、行業間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對績效工資總量高出市直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基本水平較多的單位,限制其績效工資總量,特別是對依據政府賦予職能收取規費、管理費以及片面追求經濟效益的事業單位,要加大調控力度,限制其過高收入;對績效工資總量低于市直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基本水平的單位,要通過激發其挖掘自身潛力、提高增加事業收入積極性,逐步提高績效工資水平,使其與市直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基本水平大體相當。
(四)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每年根據市直事業單位上年度績效工資實施情況,并考慮單位人員數量和結構變化、基本工資調整等因素,調整并核定市直各部門下一年度的績效工資總量。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后,原則上當年不再調整。因承擔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任務、單位成建制撤并、大批量招錄補充人員或減員、工作任務發生重大變化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績效工資總量的,經人社、財政部門批準后予以調整。
對單位未完成目標任務、績效考核不好和自籌資金不足的,要降低下一年度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
(五)市直事業單位填報下年度《事業單位年度績效工資審批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后,于每年10月底前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批。各事業單位當年績效工資總量不結轉次年使用。
五、績效工資的分配
(一)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實施績效工資以后,取消原發放的職務(崗位)津貼、地區津貼、生活補助、保留獎金及增撥事業經費等項目。
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單位類別、崗位職責和經費來源等因素,設置崗位津貼項目,一般按月發放。
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具體項目、標準和發放方式由單位確定并根據考核結果發放,一般每季度發放一次。
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的比例根據單位性質、經費來源不同按7∶3至4∶6掌握。全額撥款和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基礎性績效工資按照市直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基本水平(崗位津貼)參考標準執行。開展公益服務等市場經營性業務較強,有較成熟完善的內部分配辦法的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可適當加大獎勵性績效工資比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基礎性績效工資可根據單位實際參照執行。二者的具體比例按核定績效工資總量的程序進行核定。
(二)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績效考核結果是績效工資分配的主要依據。各主管部門要結合本部門特點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加強對事業單位內部考核的指導,引導事業單位不斷提高社會公益服務水平。各事業單位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根據專業技術、管理、工勤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干和成績突出的工作人員傾斜,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各事業單位可制定具體傾斜辦法,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社部門備案后實施。
(三)事業單位制定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通過召開職工(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廣泛征求職工意見,征得多數人同意。分配辦法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后,報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本單位公開,確保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制定對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績效考核辦法。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績效工資,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由主管部門根據對主要領導的考核結果統籌確定。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績效工資水平與本單位工作人員平均績效工資水平要保持合理的比例,根據單位類別、層級、效益等因素,原則上其獎勵性績效工資水平控制在本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性績效工資平均水平3倍以內。對單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好,在促進事業發展、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增長等方面做出較大貢獻的事業單位主要領導,其績效工資水平可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并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同意后適當高定。
六、相關政策
(一)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市直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離休人員的生活補貼水平,按中紀委等部門《關于解決離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8〕40號)精神執行;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水平,按照本意見確定的統一標準執行。
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工作人員從離退休的下月起,停發績效工資,改按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標準執行。
(二)基礎性績效工資執行標準中任職年限根據實際任職時間計算。任職年限有中斷的應予以扣除(含任職期間中斷工齡、考核及考核基本稱職、不稱職、不確定等次的年限)。因任職年限調整基礎性績效工資的,從任職年限達到規定年限的下月起調整。
(三)績效工資實施后,國家規定的特殊崗位津貼補貼仍按國家現行政策繼續執行,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按國家規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崗位原工資構成比例提高部分),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按本單位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不再另行發放。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在兩類崗位上任職的,其基礎性績效工資標準按明確其基本工資的崗位執行。
(五)實施績效工資以后,扣繳社會保險金方式方法和標準仍按《鄭州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調整鄭州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基數的意見的通知》(鄭政文〔2004〕131號)有關規定執行。
(六)凡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人員,于考核結果審核備案后的次月起分別停發其1個月、2個月的基礎性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按單位內部分配辦法執行。因受黨政紀處分,年度考核為不確定等次的人員,比照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員的處理辦法執行。受刑事處罰的,處罰期間停發其基礎性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按單位內部分配辦法執行。
(七)事業單位中按國家規定執行見習期(初期、學徒期、熟練期)工資標準的人員,其基礎性績效工資標準按照本意見確定的統一標準執行,其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單位在核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額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八)實施績效工資后,事業單位不得突破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不得違反規定程序和辦法進行分配,也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擅自發放津貼、補貼、補助、獎金等。
(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與紀檢、組織、編制、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定期對市直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政策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程序和辦法進行內部分配、績效工資的資金來源不合法、超過績效工資總量發放績效工資或在績效工資總量之外以其他名義濫發津貼補貼的單位,堅決予以糾正,并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如屬于財政支持的單位,相應核減其下一年度的財政保障經費。
七、經費保障與財務管理
(一)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按現行資金保障渠道,分別由財政和事業單位負擔。依據單位經費來源的不同和績效工資發放水平,采取不同的負擔辦法。
無事業收入的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市財政按照核定的市直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基本水平予以全額保障;有事業收入的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市財政按照核定的市直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基本水平予以全額保障,其余部分由單位用事業收入解決;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市財政按照市直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基本水平和財政補助比例給予補助,其余部分由單位自籌解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由單位自行負擔。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仍按原經費渠道解決。
(二)市直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經費要專款專用,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財庫〔2006〕48號)規定,加強會計核算管理?冃ЧべY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結果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人社、財政部門備案。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將備案后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結果報財政部門發至銀行卡。事業單位工會經費、集體福利費和其他專項經費要嚴格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使用和核算。
(三)市直事業單位人員發放績效工資必須分賬核算,未實行分賬核算、擅自發放績效工資的按違紀處理。
八、組織實施
(一)市直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深化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精心組織,密切配合,切實負起責任,抓好貫徹落實,加強監督檢查,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導和督促事業單位嚴格執行實施績效工資的有關政策。
(二)實施績效工資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和敏感度高。在實施過程中,市直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密切關注各方面的反應,耐心細致地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爭取廣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理解和支持,確?冃ЧべY平穩實施。要統籌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與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等各項工作,確保事業單位隊伍穩定。
各市(縣)、區可根據本轄區實際,參考本意見,本著事業單位與機關大體平衡、事業單位不同行業之間大體協調的原則,抓緊制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方案,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