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哪些情況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
答: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1、重新就業的;2、應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5、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11、認定失業保險視同繳費應符合什么條件?
答:已經參加失業保險的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原干部和固定工,在當地實施失業保險制度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時間。
1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哪幾種情形?
答: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5、勞動者本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13、新的失業保險條例實施,原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失業補助如何計算?
答: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七章第四十九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按照原農民合同制工人辦法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在本條例施行前失業的,失業保險待遇按照原規定執行;在本條例施行時處于參保狀態,本條例施行后失業的,失業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處理:1、在本條例施行前的連續繳費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本條例施行前的連續繳費時間與本條例施行后的累計繳費時間合并計算,失業保險待遇按照本條例執行。2在本條例施行前的連續繳費時間滿十二個月的,其中的十二個月繳費時間與施行后的累計繳費時間合并計算,失業保險待遇按照本條例執行;施行前繳費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部分,每滿一個月按照失業前十二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百分之二的標準計發一次性生活補助。
14、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省外戶籍失業人員,要求不在我市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且不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該怎么辦?
答:可以向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的,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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