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失業金領取條件是只要當事人的社保繳納已滿一年,而且也是非本人的意愿中斷就業的,同時已辦理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就可以領取;而對于領取的標準就會結合勞動者工作的年限來進行計算。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宜賓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及標準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1、已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a、勞動合同終止的;
b、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c、被單位解聘、辭退、除名或開除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以上不滿2年的為3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為6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5年的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不滿8年的為15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8年上不滿10年的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為24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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