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失業金領取條件是只要當事人的社保繳納已滿一年,而且也是非本人的意愿中斷就業的,同時已辦理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就可以領取;而對于領取的標準就會結合勞動者工作的年限來進行計算。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金華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及標準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按照本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
(三)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四)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失業保險金標準按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九十確定。
金華市區、東陽、義烏、永康:失業保險金標準1863元(最低工資標準2070元)
蘭溪、浦江、武義、磐安:失業保險金標準1656元(最低工資標準1840元)
發放期限: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根據本人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
(一)累計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滿六個月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滿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六個月計算;
(三)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滿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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