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本市城鎮戶籍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應當進行失業登記:
1.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
2.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
3.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規定條件的;
5.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
6.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
7.其他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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