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的新規定,除了產假有了適當的調整之外,產假的工資也有了明確的規定。各用人單位也應當遵照當地的規定去執行。孕婦在懷孕7個月以上則可向單位申請休假,產前的假期工資按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的80%發放,產期的職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資待遇。而產假工資則需要看以往實發工資以及生育津貼的比例,若實發工資低于生育津貼,則生育津貼發放下來后將與實發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歸企業;本文小編將為你介紹關于巢湖產假工資發放標準及計算方法的相關知識,可供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安徽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 、《合肥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育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并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基礎上組織實施,實行生育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使
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雇)工。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 依法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征繳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和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生育保險的組織、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 其所屬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工作。生育保險業務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財政、地稅、計生、衛生、市場監督、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生育保險有關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延遲交納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津貼;
(二)生育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四) 產假期間生育并發癥和計劃生育手術當期并發癥的醫療費用;
(五)生育當期合并癥的醫療費用;
(六) 參保男職工未就業配偶的生育醫療費以及護理假補貼;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有關費用。
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一)違反國家、省、市計劃生育規定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因醫療事故發生的相關費用;
(三)生育前實施人工輔助生殖術的費用;
(四)涉及嬰兒的醫療、護理、保健等費用;
(五)出國、赴港、澳、臺地區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
(六)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期間的費用;
(七)不具備臨床剖宮手術指征而實施剖宮產手術,其超出順產分娩支付標準的生育醫療費用。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按用人單位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確定。 單位繳費基數不得低于全部參保職工當期繳納基本醫療保險 (或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之和。國家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繳費費率為0.4%;企業的繳費費率為0.8%。其它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上述某一種費率。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參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連續履行繳費義務, 其參保職工自履行足額繳費義務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二)參保職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享受本辦法的生育保險待遇;
(三) 參保職工在生育保險定點機構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按照本辦法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能參保的,其職工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有關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的標準予以解決。用人單位中斷繳費的, 需足額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生育保險費和滯納金, 其參保職工自恢復繳費之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中斷繳費期間參保職工發生的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相關費用和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承擔。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范圍按照 《安徽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 、《安徽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 、《安徽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 (以下簡稱“三個目錄” )的范圍確定;超出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參保職工使用前款目錄中的乙類藥品及個人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所發生的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三條 生育保險基金予以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妊娠和分娩期間所必需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藥費和住院費(包括基本醫療所必須的床位費、護理費、麻醉費、治療費和材料費) 。
生育保險基金予以支付的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職工因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術所發生的費用。
生育保險基金予以支付并發癥、合并癥的費用是指生育產假期間并發癥和生育當期合并癥、計劃生育手術當期并發癥的費用。
第十四條 生育保險醫療費用結算標準由人社部門另行制定, 生育保險醫療費用結算標準應當與本地醫療服務價格水平相適應,并根據醫療服務價格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五條 按0.8%費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參保女職工生育或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引產的,享受3個月的生育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發生育津貼:
(一)分娩時符合醫學指征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二)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滿24周歲)的初產婦,增加1個月的生育津貼;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四)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1個月的生育津貼。
第十六條 按0.8%費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參保女職工妊娠3個月以上(含3個月)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1個半月的生育津貼;3個月以下流產或患子宮外孕的,享受1個月的生育津貼。除下列情況外, 女職工流產、引產享受生育津貼只限于一次:
(一)已領取《生殖保健服務證》或生育證,因習慣性流產、孕婦或胎兒體質等原因不適宜生產、意外事故等導致流產、引產的;
(二) 已經采取長效永久避孕節育措施而發生意外懷孕進行流產、引產的。
第十七條 月生育津貼標準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
第十八條 按0.4%費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不享受生育津貼, 產假期間工資福利仍由用人單位發放。
第十九條 參保男職工配偶為農業家庭戶, 且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男職工生育護理假補貼500元。
第四章 生育保險管理
第二十條 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計劃生育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定點服務機構)管理。定點服務機構由本市人社部門審核確定,經辦機構與其簽訂定點服務協議。
第二十一條 人社部門應當會同衛生、計生、物價等有關部門,采取日常督查、定期檢查以及對參保單位或者職工舉報進行專查相結合的辦法,對定點服務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撤銷、解散和破產以及因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的,未繳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應當在資產清算時, 按照統籌地區上一年度人均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水平,清償所欠職工的生育費用。
第二十三條 參保職工自確認懷孕后5個月內應當持本人社會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務證》或《生育證》到經辦機構備案。
因夫妻分居兩地、到其夫工作地點生育或回一方父母居住地生育等原因,參保職工確需異地生育的,應當在備案時一并
提供單位或街道、社區出具的證明。參保職工異地急診流產、急診生育及同時發生生育和流產并發癥、合并癥的,應當在1周內電話報經辦機構備案。生育職工在產假期間辦理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應當在產假期間到經辦機構備案。
未按規定辦理生育備案手續的, 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相關費用。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職工在進行生育、計劃生育手術時,應當到定點服務機構施行。
第二十五條 已辦理生育備案的參保職工應當在職工生育、終止妊娠和實行計劃生育手術后由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或委托人及時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生育津貼和有關醫療費用。 申領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育備案表;
(二)職工本人身份證;
(三)計劃生育有關證明;
(四)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醫學證明;
(五)統籌地區人社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受委托或代為申領的被委托人, 需提供申領人出具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
第二十六條 生育經辦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標準,并及時支付有關費用。
第二十七條 經辦機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時, 需要定點服務機構出具有關證明和病情證明的, 定點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不參加生育保險, 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數額的, 由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向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人社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參保單位或者職工騙取生育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由人社部門責令退還,并處以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定點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 由人社部門責令退還, 并處以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服務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將未參加生育保險人員醫療費用列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 將不屬于生育保險支付的費用列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或虛假收費憑證的;
(四)違反醫療、藥品、價格等管理規定的。
第三十二條 人社部門和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由人社部門負責追回損失的生育保險基金, 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社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不履行對定點服務機構監督職責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