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胎最新消息內蒙古“二孩”政策落地
新修正的《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于2016年3月30日經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正式施行。
《條例》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胎:
1、兩個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不含復婚),再婚前合計生育過兩個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3、再婚夫妻(不含復婚),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一個子女,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4、蒙古族公民,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且從事農牧業生產,已有兩個子女均為女孩的;
5、其他可以再生育情形。
《條例》對婚假、產假進行了以下修改:
1、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
2、符合《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98天)外,再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變。
違反《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繳納社會撫養費:
1、符合《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未領取《計劃生育服務證》生育的,按照計征基數的五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2、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計征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在生育后三個月內補辦婚姻登記手續的,免征社會撫養費。
3、超出《條例》規定的生育數量多生育一個子女,夫妻雙方年總收入低于或者相當于當地計征基數標準的,按照計征基數的二至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高于計征基數標準的,按照計征基數的六至十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4、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計征基數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5、不符合《條例》規定多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多生育的子女屬雙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個子女計征社會撫養費。
6、收養子女超過《條例》規定生育數量的,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的除外。
7、違反《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人員,除繳納社會撫養費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社會撫養費計征基數的計算:以子女出生一上年度旗縣級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牧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生基數。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城鎮戶籍的,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基數;夫妻雙方是非城鎮戶籍的,以農牧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征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