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制辦就備受關注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向社會征求意見。《修正案》中明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配偶陪產假15天。
新設配偶陪產假15天
在調整完善獎勵保障政策措施方面,《修正案》修改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保障措施,刪去了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對晚婚晚育和放棄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進行獎勵的規定,同時,增加了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計劃生育獎勵產假、配偶陪產假等福利待遇的規定,即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配偶陪產假15天。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
兩孩以內不再進行審批
《修正案》刪去了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的規定;根據生育政策調整,兩孩以內不再進行審批,刪去生育子女實行《生育服務證》管理的規定;同時刪去了夫妻應當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等帶有強制服務色彩的內容。
原條例第四十一條關于計劃生育手續與戶口掛鉤的規定(育齡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外省市戶口,違反規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戶口不予批準進京);沒有完成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法律責任等規定,都在《修正案》中刪除。
再婚夫妻已有兩孩可再生
《修正案》還修改了《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第十七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對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條件和程序予以明確,具體內容是: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向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且沒有違法生育行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關材料經一方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后,報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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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再婚夫妻婚后未共同生育者 不論婚前幾個娃都可生一個
此次修改細化了二孩之外的再生育政策,規定了再婚夫妻再生育和子女病殘再生育的條件。
對于再婚夫妻,修正案規定,婚前只有一個子女,婚后已生育一個子女的,或者婚前有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而根據此前規定,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才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此次修改后,再婚夫妻婚前有兩個以上子女的,只要再婚后未共同生育過的,都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而再婚夫妻雙方婚前只有一個子女的,婚后已生育一個子女的,還可以再生二孩兒。
對于子女病殘家庭,修正案規定,夫妻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鑒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2 生育獎勵假取代晚育假 一孩二孩產假均128天
此次修改將晚育假變更為生育獎勵假,增加了配偶陪產假,并鼓勵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需要延長假期的女職工再給予一定期限的假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主任劉振剛在就此次計生條例修改做情況說明時表示,之前,女職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體包括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本市法規規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經單位批準可享受3個月獨生子女獎勵假。根據新的計生政策,計生條例修改后,本市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還可享受30天生育獎勵假,其配偶享受15天陪產假,相當于用生育獎勵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新增了配偶的陪產假,取消了獨生子女獎勵假。
此外,此次修改還增加了一款,規定 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個月 。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同意,女職工可以在128天的產假及生育獎勵假之后,再申請1至3個月的假期。
3 取消晚婚獎勵假 婚假增加至10天
此次修改將晚婚獎勵假變更為增加假期,天數保持不變。
據介紹,之前,國家鼓勵晚婚晚育,本市根據國家授權,規定 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獎勵假7天 。
劉振剛在做修改說明時表示,此次國家法律修改刪除了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的獎勵 的規定,加之,婚假的長短本不是計劃生育法的調整范圍,因此不再規定 職工晚婚的,增加獎勵假7天 也是可以的。但參照其他城市有關規定,此次修改增加了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