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國各省產假天數最新規定解讀
2017年產假最新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以下是詳細介紹!歡迎瀏覽!
2017各地最新婚假產假天數時間表 | ||||
省份 | 婚假 | 晚婚假 | 產假 | 陪產假/護理假 |
北京 | 10天 | 原7天取消 | 128天到7個月 | 15天 |
天津 | 3天 | 原7天取消 | 128天 | 7天 |
山東 | 3天 | 原14天取消 | 158天 | 7天 |
上海 | 10天 | 原7天取消 | 128天 | 10天 |
浙江 | 3天 | 原12天取消 | 128天 | 15天 |
安徽 | 3天 | 原20天取消 | 158天 | 10天(異地20天) |
江西 | 3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福建 | 15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到180天 | 15天 |
廣東 | 3天 | 原10天取消 | 128天 | 15天 |
廣西 | 3天 | 原12天取消 | 148天 | 25天 |
湖北 | 3天 | 原15天取消 | 128天 | 15天 |
山西 | 30天 | 原30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寧夏 | 3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 | 25天 |
四川 | 3天 | 原20天取消 | 158天 | 20天 |
遼寧 | 10天 | 原7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青海 | 15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修正案擬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草案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修正案草案同時對獎勵保障等計劃生育配套制度進行了調整完善。其中包括,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規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刪除夫妻應當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等條款,規定夫妻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等,有利于更好地保護育齡群眾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
2017年國家規定產假天數具體如下: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2017年產假二胎產假多少天?
一般二孩產假只有98天
生育二孩能休多久?不少地區將晚育范圍確定為已婚婦女23歲(或24歲)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因此生育二孩不屬于晚育范疇,相應晚育獎勵的產假將無法享受。加上二孩不屬于獨生子女,相應增加的產假也無法享受,一般二孩產假就只有國務院相關規定中明確的98天。
至于全面二孩政策實施以及獨生子女不再獎勵對于二孩產假的影響,多地企事業單位普遍反映“還需等具體操作辦法出臺,在此之前都得按現有規定執行”。
2017高齡產婦產假國家規定產假天數:
在我國高齡產婦可以休6個月的產假。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產假一般為三個月,晚婚晚孕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包括產假90天法定節日。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1、產假期間職工享受基本工資待遇。
2、90天+30天(晚育)+15(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3、產假需提供證件: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獨生子女證、(產婦在子女出生后4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5天產假)
4、在符合《計劃生育條例》前提下,女員工在分娩前15天至后75天內可獲得90天全薪產假。申請產假報告在分娩前10周內交人事部批準,并附有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的懷孕證明。
5、符合《計劃生育條例》前提下,男職工之配偶屬晚育者,且為計劃內第一胎者,男職工可享受陪產假3天。但在試用期內不可享用陪產假。
2017晚婚晚育產假規定天數: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方不得早于22周歲,女方不得早于20周歲。現行計劃生育政策鼓勵晚婚,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婦,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一周。
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達到一方享受。增加的一周婚假。工資、獎金照發。使用。晚育假期的工資、獎金照發,其獎金額由亨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定,但其獎金額不得少于同時期同類人員的平均獎。
所謂“晚育”,是指女子24周歲后生育第一胎
女:23歲男:25歲
女方:產假90天,晚育加30天,剖腹加15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子證又加15天,總共150天
男方:7天
晚婚晚育是我國婚姻法所鼓勵的,也是我國現行的計劃生育政策。
產假的相關評論
生育保障取消“計劃生育”歧視
2012年新實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取消了計劃生育歧視,意味著超生的員工也可以享受產假及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以員工超生為由解除勞動關系。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委員張帥認為這是立法進步,此前該條備受詬病,因為無論什么原因,女職工生育保障應當是平等的,不過他亦認為,中國有現實的狀況,該條被刪除,是否意味著其他有關的規定就不適用,尚不能如此理解。
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出臺后,不少地區出臺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只規定了當事人繳納社會撫養費和給予當事人處分的規定,但地方法規則規定的懲罰更多。如北京市規定,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產假期間停止其工資福利待遇。
現行產假過短,但長達3年的產假并不合適
對于人大代表提出的將女性產假延長至3年的建議,一些媽媽認為3年產假太長,也太理想化。畢竟社會競爭激烈,3年后再回去工作,可能適應不了,自己也會變得焦慮,反而不利于孩子成長。而且,即使企業能夠兌現,在大批女員工都要休3年產假的情況下,女大學生畢業找工作將會變得更加困難。部分受訪者表示,1-2年產假較為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