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個體醫療機構和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三十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育齡人員提供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服務,承擔優生優育和生殖保健咨詢以及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還應當承擔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藥具發放、管理人員培訓等任務。
第三十一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具體辦法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后落實節育措施的,節育手術費用由本人支付。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節育手術并發癥醫學鑒定組織,負責節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工作。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負責病殘兒醫學鑒定工作。
第三十三條因節育手術出現并發癥的,由縣級以上節育手術并發癥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并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確定后,指定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治療。醫療費按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職工因節育手術并發癥而喪失勞動能力的,參照工傷事故處理;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因此而導致生活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因節育手術或者治療節育手術并發癥而出現醫療事故的,按國家有關醫療事故處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胎兒性別鑒定、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品的管理制度,并對本行政區域內胎兒性別鑒定、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品等實施監督管理。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條件,非醫學需要、無緊急情況,懷孕十四周以上的已婚育齡婦女,本人要求終止妊娠的,施行手術單位應當查驗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
嚴禁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五章優待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五條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六條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并計算假期。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第三十七條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
(一)屬于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并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于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準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二)屬于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三)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后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五)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金具體辦法和扶助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訂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的獨生子女戶和純生二女結扎戶,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優待獎勵補助辦法。在就業、安排宅基地、生產扶助、扶貧救濟、入托、入學和醫療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積極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保障事業,建立和健全人口與計劃生育基金會,優先解決農村獨生子女戶和純生二女結扎戶的基本養老問題。
第三十九條農村男方到獨生女方家結婚落戶,以及獨生女戶、純生二女結扎戶的夫妻戶籍隨女兒遷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與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撓和歧視。
第四十條對模范實行計劃生育和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在職人員,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
行政、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獎勵金,按單位所在地縣(市、區)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計算,在單位年度預算內列支。企業的計劃生育獎勵金,可在當年計稅所得額的千分之二以內提取。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全省統一實行計劃生育服務證管理制度,對已婚育齡婦女的生育、避孕節育、孕情檢查、生殖保健等計劃生育有關服務進行管理。已婚育齡婦女應當按照規定領取計劃生育服務證。
第四十二條實行計劃生育合同管理制度。計劃生育合同應當明確生育、避孕節育、孕情檢查,以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獎勵保障等方面的內容。
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村(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