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免費領取生殖保健服務證。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
(二)結婚證;
(三)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
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并將辦理結果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
第十四條實行流動人口信息化管理,建立流動人口信息通報制度。
省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建立統一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和網絡化協作平臺,為流動人口提供行政事務辦理、政策咨詢、投訴舉報受理等服務。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運用信息系統和服務平臺,及時采集、錄入和更新流動人口信息,開展流動人口婚育信息交流、孕環檢信息網上交驗及其他服務和管理工作。
推行婚育證明、生殖保健服務證、生育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證件的網上申請。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統計、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等部門,建立健全人口基礎信息共享數據庫,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系統提供相關數據。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要求,將社區建設、就業培訓、勞務輸出、社會保障、物業管理、出租房管理、居住登記、出生登記、學員登記等相關管理工作,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相結合;及時將在辦理有關登記和證照等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向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通報。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省際、市際、縣(市、區)際間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區域協作制度,制定區域協作方案,簽訂區域協作協議,協商解決本區域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事務。
第十七條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網絡化服務協作的層級監管機制。
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制定層級監管工作規范,指導、協調、監督本省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網絡化服務協作等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根據工作規范的要求,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