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繳條件
1、企業職工補繳:規定為本市企業員工后與企業存在連續勞動關系期間,企業由于各種原因未給職工繳納社保費用。經法院判決(調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調解)以及勞動監察和社保稽核部門檢查的,企業應按生效的法律文書、整改通知書等為職工補繳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個人補繳:個人補繳分靈活就業人員補繳和個體工傷補繳兩種情況。
(1)靈活就業補繳:要求男性在45周歲以上,女性在40周歲以上,并有河南市戶籍,并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過工作經歷,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參加社保或加費中斷的人員,可憑個人身份證申請補繳社保。
(2)個體工商戶補繳:要求男性在45周歲以上,女性在40周歲以上,并有河南市戶籍,并在2011年6月30日(包含)前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
二、補繳年限
個人身份補繳的,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男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未滿55周歲的人員,一次性補繳年限不得超過10年。
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和已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人員不再按照通知辦理補繳。
三、可補繳的險種
1、養老保險
2、醫療保險
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按申報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歷年繳費基數進行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按規定加收利息,2011年7月1日以后按規定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