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已經頒布并在12月1日正式施行。《規定》明確規范了“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從事廣告發布業務前應辦理廣告發布登記。對比目前現行有效的廣告監管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筆者認為,對上述三類傳統廣告發布渠道經營主體從事廣告活動監管,主要有以下幾點值得注意:
一、具體監管對象及監管要求
1、監管對象為“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
《規定》第二條內容:“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以下統稱廣告發布單位)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應申請辦理廣告發布登記”,刪除與《規定》實施同日廢止的《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
辦法》原規定的其他監管對象,即:“事業單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進行廣告經營審批登記的單位”。
2、廣告發布登記辦理程序
《規定》要求,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在開展廣告發布業務前,到縣級工商部門辦理廣告發布登記,核準登記后,方可開展相應的廣告發布活動。廣告發布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事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除了辦理廣告發布登記外,廣告發布單位還應當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統計報表等制度,并按時通過廣告業統計系統填報《廣告業統計報表》,向工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廣告經營情況。
在申請辦理廣告發布登記時,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提交《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和《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報紙出版單位應當提交《報紙出版許可證》,期刊出版單位應當提交《期刊出版許可證》。廣告發布登記的有效期限,與上述提交的批準文件的有效期一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30日前向工商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3、未辦理廣告發布登記的法律責任
未辦理廣告發布登記,擅自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由工商部門依照《廣告法》第六十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3倍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廣告發布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時,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工商部門責令限期變更;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廣告發布單位未按規定報送《廣告業統計報表》的,由工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明確從事廣告活動經營主體資質要求
1、統一取消《廣告經營許可證》
于9月1日實施的新《廣告法》刪除了原《廣告法》第二十六條關于“從事廣告經營應辦理廣告經營登記”內容。具體到本次《規定》,亦明確國家工商總局于2004年11月頒布的《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對廣告經營實施“行政許可制”)于12月1日同時廢止。顯而易見,廣告經營主體在從事廣告經營活動之前,已無需再事先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但應注意,在申請登記的業務經營范圍中須含有“設計、制作、代理各類廣告業務”。
2、負有廣告發布登記義務的三類廣告經營主體
雖然取消了廣告經營行政許可,但因“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這三類主體因屬大眾傳播媒介且影響力大,立法意見仍為應對其發布廣告行為進一步嚴格規范,強化責任。目前,《規定》提及的廣告發布登記法定義務與責任并不適用于網絡媒體平臺運營主體。
結語:
《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出臺后,工商總局對于廣告發布的管理思路逐步清晰,總體上來看,簡化了行政審批程序,為廣告業務的開展提供了更多便利,有利于傳統廣告媒體與互聯網廣告一并共享廣告業發展的新成果。但簡化行政審批并不意味著無法可依,并不意味著可以擅自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無論是傳統媒體、戶外媒體還是互聯網渠道,工商部門對所有媒體的廣告發布活動均有適用的法律法規或規章進行規范和管理。期待在完整體系的規范和監督下,廣告行業能夠更加健康、有序地發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89號
《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2月1日起施行。
局長張茅
11月1日
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
(11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9號公布)
第一條為加強對廣告發布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廣告發布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以下統稱廣告發布單位)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廣告發布登記。
第三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廣告發布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廣告發布登記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辦理廣告發布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報刊出版單位,由其具有法人資格的主辦單位申請辦理廣告發布登記;
(二)設有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
(三)配有廣告從業人員和熟悉廣告法律法規的廣告審查人員;
(四)具有與廣告發布相適應的場所、設備。
第五條申請辦理廣告發布登記,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廣告發布登記申請表》;
(二)相關媒體批準文件: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提交《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和《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報紙出版單位應當提交《報紙出版許可證》,期刊出版單位應當提交《期刊出版許可證》;
(三)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四)廣告業務機構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任命文件;
(五)廣告從業人員和廣告審查人員證明文件;
(六)場所使用證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應當將準予登記決定向社會公布;不予登記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廣告發布單位應當使用自有的廣播頻率、電視頻道、報紙、期刊發布廣告。
第七條廣告發布登記的有效期限,應當與廣告發布單位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所提交的批準文件的有效期限一致。
第八條廣告發布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廣告發布單位應當自該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廣告發布登記應當提交《廣告發布變更登記申請表》和與變更事項相關的證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將準予變更決定向社會公布;不予變更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廣告發布單位應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一)廣告發布登記有效期屆滿且廣告發布單位未申請延續的;
(二)廣告發布單位法人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廣告發布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吊銷的;
(四)廣告發布單位由于情況發生變化不具備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條件的;
(五)廣告發布單位停止從事廣告發布的;
(六)依法應當注銷廣告發布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廣告發布登記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廣告發布單位應當于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廣告發布登記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將準予延續的決定向社會公布;不予延續的,書面說明理由;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一條廣告發布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統計報表等制度。
第十二條廣告發布單位應當按照廣告業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按時通過廣告業統計系統填報《廣告業統計報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廣告經營情況。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轄區內的廣告發布單位采取抽查等形式進行監督管理。抽查內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廣告發布登記事項從事廣告發布活動;
(二)廣告從業人員和廣告審查人員情況;
(三)廣告業務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統計報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四)是否按照規定報送《廣告業統計報表》;
(五)其他需要進行抽查的事項。
第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告法的規定吊銷廣告發布單位的廣告發布登記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抄告為該廣告發布單位進行廣告發布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未辦理廣告發布登記,擅自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告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查處。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廣告發布登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撤銷,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廣告發布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廣告發布單位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變更;逾期仍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廣告發布單位不按規定報送《廣告業統計報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準予廣告發布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廣告發布登記信息通過本部門門戶網站或者政府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無法通過上述途徑公布的,應當通過報紙等大眾傳播媒介向社會公布。
企業的廣告發布登記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