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1989年
國務院決定給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普調一級工資,并在此基礎上重點解決專業技術人員工資中的一些突出矛盾。
第三次1993年10月1日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正式實施,國家干部變為公務員,按不同職能,將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分為四個部分: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其中,以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為主體。
第四次1997年7月1日
經國務院批準,機關行政人員基礎工資標準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10元。機關新錄用人員的試用工資相應提高:大學本科生由每月70元提高到225元;碩士生由每月97元提高到260元;博士生由每月105元提高到290元。
第五次1999年7月
基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級別工資標準由10級至1級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
第六次2001年1月
每人每月180元的基礎工資提高到230元;15級至1級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的級別工資,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
第七次2001年10月
原來50元至480元的職務工資標準提高到100元至850元。
第八次2003年7月
職務工資由100元至850元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
第九次2006年
實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基本工資包括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