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資金籌措,胡曉義表示,如果要同時籌措1500多萬人的養老保險基金,還要籌措單位繳費、個人繳費,負擔非常重。實際上,現在養老保險的基本制度模式是現收現付,部分積累,主要是代際贍養的模式,工作的一代繳費來供養已經退休的一代。所以實際上不完全是看上去那樣同時籌措兩筆巨額資金,而是可以做財務上的轉化。
就現實財政能力而言,完全可以安排好現在的在職職工繳費和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目前財務安排上不存在問題。養老保險的投資運營問題,是我們要長期謀劃的重點,已經列入了養老保險的頂層設計。
背景
本輪調整前公務員工資9年未上漲
新中國成立以來,公務員工資制度經歷了幾次大的變革。
1956年,第一次工資制度改革后,我國全面取消配給制和物價津貼,直接以貨幣形式規定工資標準,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工作人員的職務高低確定職務等級和工資標準。這一工資體制持續了近30年。
1985年,隨著經濟形勢好轉,國家廢除了30年的等級工資制,建立了以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為主的結構工資制。此外,建立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正常的晉級增資制度。同時,改革明確了職務工資按照工作人員的職務高低、責任和業務技術水平確定。而基礎工資按所處省份工資區劃分,人人一樣。
1993年,國家推行公務員制度,決定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即按照公務員職務、級別和年限確定標準的工資制度。為此,國務院下發了《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提出了公務員工資改革的五項原則,即按勞分配原則、正常增資原則、比較平衡原則、物價補償原則和因地津貼原則。
國家干部變成“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分為四個部分: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其中以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為主體。
從2006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于以上五項原則作了進一步完善,從制度上規范了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分配行為。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同時,公務員可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這也從法律層面確定了公務員的工資和福利制度。
從2006年至本輪調整前,公務員工資9年未漲。
改革開放后歷次公務員工資調整
公務員工資在改革開放后調整了多次。其中在1993年到1997年沒有調整,1999年到2001年期間則連續3次調整,且調整幅度較大。
第一次1985年6月
由以級別定工資的職務等級工資制,轉到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結構工資分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