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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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及實施辦法;對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進行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服務。
(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推動全市人力資源流動政策落實;會同辦理負責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有關工作人員的流動調配工作;指導全市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和落實全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完善就業創業公共服務體系;擬訂和組織落實全市就業援助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并實施監管;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并建立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和福利分配綜合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工資和上級福利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企事業單位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福利辦法并組織實施;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監督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執行情況和全市工資發放政策的執行情況;按照管理權限承辦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機關工勤人員工資審批工作,負責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公)傷致殘鑒定及應享受待遇的審批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監督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八)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和博士后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組織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懷(回國)工作、定居和國(境)外機構在市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九)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牽頭落實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監督實施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會同有關部門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擬定全市農民工工作規劃,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承擔市績效評估與為民辦實事考核辦公室日常工作,具體組織實施市直和中央、省在懷有關單位績效評估和全市重點民生實事考核;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省級榮譽制度和政府表彰獎勵制度,承擔審核上報國家、省人民政府表彰獎勵相關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項目。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