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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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對我省工傷保險有關待遇進行調整,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傷殘津貼
(一)調整對象
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殘或患職業病,經勞動能力鑒定為一至六級傷殘,領取傷殘津貼且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
傷殘津貼調整標準:一級每人每月增加450元,二級每人每月增加430元,三級每人每月增加410元,四級每人每月增加390元,五級每人每月增加370元,六級每人每月增加350元。
二、調整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調整對象
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且之后繼續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
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工亡職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礎上再增加20元。
三、其他
調整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所需費用由工傷職工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原領取相關待遇的資金渠道解決。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用人單位要認真做好本次待遇調整工作,及時兌現相關待遇。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