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中國國土資源部公布消息稱,日前下發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對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土地用途、年期、供地政策等做出相應規定。新政指出,對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可優先用于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一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精神,大力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國土資源部制定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23日對外公布。
國土資源部明確界定了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范圍,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托管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占用土地,可確定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老年酒店、賓館、會所、商場、俱樂部等商業性設施占用土地,不屬于此次政策明確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在辦理供地手續和土地登記時,土地用途應確定為醫衛慈善用地。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最高不超過50年確定。
國土資源部明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應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新建城區和居住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建設規模應一并納入住房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新建養老機構服務設施用地的,應根據城鄉規劃布局要求,統籌考慮,分期分階段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對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可優先用于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一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意見》細化了養老服務設施供地政策,對經養老主管部門認定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取得,進行了規定。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以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國土資源部要求加強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監管,養老用地不得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用途用于住宅、商業等房地產開發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