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一、成都市最低社保繳存比例
城鎮職工社保最低標準:
成都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按全省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50%執行,即2697元。
成都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按全省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60%執行,即3236元。
城鄉居民社保最低標準:
個人將按照4%的比例繳納醫療保險,養老保險按照20%的比例繳費,并且養老保險可以分為四檔,最高檔的繳費基數是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100%,其次分別是80%,60%,最低檔是40%。
二、成都社保異地轉移流程
1、參保人員在成都按規定建立社保關系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成都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社保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成都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同意接收,并向原社保關系所在地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社保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成都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社保關系和資金后,辦結有關手續,并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三、成都社保繳費基數
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標準,分別按2018年度全省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和50%執行。(上限:16179元、下限:2697元)
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繳費基數
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標準,分別按2018年度全省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和60%執行。(上限:16179元、下限:3236元)。
四、成都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公司繳16%,個人繳8%;
失業保險:公司繳0.6%,個人繳0.4%;
工傷保險:公司繳根據行業確定基準費率,實際費率為(基準費率+浮動費率)×0.5,個人不繳;
生育保險:公司繳0.8%,個人不繳;
醫療保險:公司繳6.5%,個人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