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被開除軍籍或除名的,離隊時不予辦理退役手續,由入伍前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不享受退役士兵相關待遇。
6.士兵退出現役后的安置方式有哪幾種?
答:兵役法第54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士兵退出現役安置制度。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現役士兵可按入伍時的政策執行。
7.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29條規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退役時可以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2)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4)是烈士子女的。
8.退役士兵的“服現役年限”如何計算?
答: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士兵服現役年限“自兵役機關批準服現役之日起,至部隊下達退役命令之日止計算”。士兵服役期間被處以刑罰、勞動教養的,服刑和勞動教養時間不計入服現役年限。
9.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戰時如何理解”?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51條規定,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上述情況下榮立的三等功,按“戰時三等功”認定。
10.因戰致殘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評定為因戰致殘:對敵作戰負傷致殘的;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傷害致殘,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敵人折磨致殘的;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致殘的;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試驗致殘的;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致殘的。
11.烈士子女是如何認定的?
答:士兵的父親或母親有一方被批準為烈士,士兵本人即為烈士子女。士兵與其養父、養母收養關系依法確立,其養父、養母有一方被批準為烈士的,也是烈士子女。
12.哪些退役士兵可以辦理退休安置?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41條規定,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1)年滿55周歲的;
(2)服現役滿30年的;
(3)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
(4)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2011年11月1日前已經批準作退休安置的初級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政策繼續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不再批準初級士官作退休安置。
13.符合什么條件的退役士兵可以由國家供養終身?
答:《退役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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