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勞動爭議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實施意見(六)未經調解案件處理程序:仲裁委員會對未經調解組織調解的案件,可以向當事人提出調解建議,引導其通過基層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就近就地解決爭議。對當事人雙方提出的確認和解協議的申請,調解組織應及時受理,對合法的和解協議,可以出具調解協議書。如雙方當事人提出申請,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核,履行必要法律程序,可依法制作仲裁調解書。
(七)群體性、突發性爭議調解處理程序:一方在十人以上的爭議,或者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快速立案,快速審理,迅速調解。對于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同請求的,勞動者可推舉-名代表參加調解活動;對于有重大影響的集體勞動爭議和突發性爭議案件,調解委員會在積極調解穩控的同時,要一時間報告上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及相關部門。
(八)經調解不成轉入勞動爭議仲裁程序:經調解委員會調解后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組織應向當事人出具調解建議書,當事人持調解建議書日內向管轄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調解組織應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五、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的組成及規定
(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名稱可統一為勞動人爭議調解委員會。
調解委員會要有專職化的調解工作人員、專門的工作場所和工作經費。
(二)調解委員會可以根據調解工作需要,配備兼職人員從事調解工作,還可根據工作需要,從單位內或單位外聘任調解人員。
(三)調解委員會調解人員應選任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公民擔任。
(四)牽頭單位負責對設立的調解組織的組成人員進行崗前培訓。
六、加大宣傳力度,同推進調解委會工作的開展
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具有從屬性、對抗性的特點。勞動社會保障局、司法行政部門等各部門要加強協作,互相配合,加大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同推進基層調解組織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加大政策宣傳力度。調解組織要通過政策宣傳、加大工作指導力度,深刻認識建立基層調解組織的重要性,鼓勵企事業單位形成內部調解工作網絡,努力提高企事業單位自主處理勞動爭議的能力,充分發揮調解組織的作用,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就近就地解決爭議。
(二)積極有效地對調解員進行培訓。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是做好基層調解工作的重要保障。對調解組織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培訓的內容覆蓋勞動人事爭議相關法律法規及調解方法、技巧等,不斷提高調解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工作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