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鄂爾多斯生態環境職業學院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有序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相關規定,結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鄂爾多斯生態環境職業學院,學院英文名:ORDOS VOCATIONAL COLLEGE OF ECO-ENVIRONMENT。
第三條 學院概況:學院以生態建設與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類專業為建設重點,打造以高等職業教育為主體,以中等職業教育、成人繼續教育和培訓共同發展的高等職業學校,并將逐步建設成為集教學、培訓、職業技能鑒定和技術服務為一體的多功能教育培訓中心。學院現設有生態工程系、市政工程系、經濟管理系、生物技術系、機電工程五個系,園林技術、綠色食品生產與檢驗、機電一體化、市政工程技術、會計、環境工程技術、動物醫學等二十多個專業。學院位于內蒙古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
第四條 學院性質:鄂爾多斯生態環境職業學院是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投資、以鄂爾多斯市農牧學校為基礎組建的一所高等職業學校。國標代碼:4115014501
第五條 鄂爾多斯生態環境職業學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鄂爾多斯生態環境職業學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 鄂爾多斯生態環境職業學院設立由院領導、招生就業處、院紀委監督檢查室、教務處及各系(部)等有關部門參加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條 鄂爾多斯生態環境職業學院招生就業處是鄂爾多斯態環境職業學院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本院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條 鄂爾多斯生態環境職業學院由院紀委監督檢查室負責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錄取規則與辦法
第九條 鄂爾多斯態環境職業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實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并在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鄂爾多斯生態環境職業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實行“陽光工程”。
第十條 鄂爾多斯生態環境職業學院根據自治區的招生計劃和考生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按照招生計劃的120%控制。
第十一條 鄂爾多斯生態環境職業學院按照理工類、文史類、文理綜合類分類錄取。
第十二條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其高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鄂爾多斯生態環境職業學院投檔要求的情況下,鄂爾多斯生態環境職業學院按專業志愿情況,按照專業志愿清的錄取規則錄取。
第十三條 鄂爾多斯生態環境職業學院在分專業錄取時,若出現平行分,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四條 鄂爾多斯生態環境職業學院承認對享受政策性照顧考生的加分或降分。
第十五條 如果鄂爾多斯生態環境職業學院提檔分數線上第一志愿報考人數少于招生計劃時,學院接收后續志愿考生。
附則
第十六條 在外語教學方面,受師資等方面條件的限制,只開設英語課程。
第十七條 錄取的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考生由于身體原因,對不適合其報考的專業按規定進行合理的調整。
第十八條 鄂爾多斯生態環境職業學院文理綜合類考生只要專業大類相符即可報考。
第十九條 鄂爾多斯生態環境職業學院新生學費按照鄂爾多斯市發改委、自治區發改委財政廳文件批準的標準,結合各專業辦學特點執行(學費分別為8500元/年、5000元/年,各專業具體學費標準在我院招生宣傳資料中公示,住宿費四人間1000元/年),并通過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公布。
第二十條 學生在我院學習期滿,且成績合格,我院向其頒發國家承認的畢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 學校在自治區的分專業招生計劃,以自治區招生辦公布的計劃為準。
第二十二條鄂爾多斯生態環境職業學院招生網址:http://www.ordosnmxx.com。
咨詢電話:0477-8391977
郵編:017010
第二十三條 鄂爾多斯生態環境職業學院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嚴格按照本章程執行,本章程若與國家法規、規章、規范以及上級有關政策不相符,以國家法規、規章、規范以及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只適用于鄂爾多斯生態環境職業學院高職(專科)層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鄂爾多斯生態環境職業學院負責解釋。
內蒙古大學轉專業政策規定
時間:2024-07-10 10:0:56內蒙古大學本科招生網登錄
時間:2024-07-10 09:0:15內蒙古高考往年征集志愿的
時間:2024-07-02 15:0:39內蒙古高考錄取結果
時間:2024-07-02 13: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