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轉專業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學校對轉專業學生的要求差別比較大,作為學生,在填報志愿時不能持特別簡單樂觀的心態,以為校內轉專業可以為自己兜底,本文高考升學網小編整理了內蒙古醫科大學轉專業的一些條件和要求,以下整理來自互聯網,僅供參考!
為全面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報到者,應當及時向學校教務處辦理請假手續,請假一般不能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兩周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學生不能按時到校報到的,需向學校教務處請假,在該因素消除后及時到校報到,并向學校說明理由,經核實后為其辦理入學手續。
第二條 新生入學報到時,新生所在學院要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者辦理入學手續,并予以注冊學籍;入學后三個月內學生所在學院要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復查。主要復查學生錄取手續、程序、錄取資格是否真實、是否符合國家招生規定;學生本人及身份證明、錄取通知書、考生檔案是否一致;身心健康是否符合報考專業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期間的正常學習、生活。
在入學報到和入學資格復查時,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不合格,取消學生入學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在體檢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者,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短期治療可以達到健康者,由本人申請,經學校批準,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并在家休養治療;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新生入學前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需本人開學后到校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并提供入伍證明材料。
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經治療康復,在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向學校教務處提交入學申請,并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健康檢查證明。由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后,經學校教務處審查同意方可返校,并按當年新生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逾期兩周不辦理入學手續者且無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學校規定的日期按時返校,并到所在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在開學前向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履行請假手續,病假需附當地醫院診斷書,辦理暫緩注冊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
第五條 學生應于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報到時,繳納本學年學雜費后,到所在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進行注冊。如因家庭經濟困難暫不能交清學費及相關費用的學生,可向所在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遞交緩交學費或助學貸款申請,方可注冊。
對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又未辦理緩交學費或助學貸款申請的學生,所在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不予注冊。
第六條 各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應在每學期開學3天內,向教務處、學生工作處報送學生注冊人數及請假、曠課學生名單。
第二章 修課、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按各專業培養方案安排修讀課程和參加生產實習,完成畢業論文(設計)。學生修讀的課程分必修課、專業選修課和公共選修課,各專業培養方案對各類課程均規定有最低學分要求。
第八條 必修課和專業選修課分為考試和考查課程,排入課表,學生原則上按培養方案安排的學期進行修讀。公共選修課為考查課程,學生按《內蒙古醫科大學公共選修課程管理辦法》修讀。學生可以選擇修讀學校規定的網絡公共選修課。
專科學生公共選修課按培養方案規定執行,不執行選課制。
第九條 培養方案設置的課程均需考核。必修課和專業選修課考核方式分為考試和考查,采用百分制評定成績;公共選修課考核方式為考查,采用兩檔制(合格和不合格)評定成績。
第十條 學生必須參加學校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實踐等教學環節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及格,則獲得相應的學分,并記入本人成績檔案。不參加課程學習或考核不及格者,該課程成績記為零分或不及格,不能獲得相應的學分。
第十一條 為促進學生個性發展和創新能力培養,鼓勵學生參加自治區級以上有關課外科技、文化、體育等競賽及學術活動,設立創新創業學分,具體要求按照《內蒙古醫科大學第二課堂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考試成績采用百分制計分,成績滿60分即獲得該課程學分。
為反映學生的學習效果,本科學生實行學分績點制。培養方案內全部課程(含必修課、專業選修課)及其它獨立教學環節等均參與學分績點計算。?茖W生實行學年制。
(一)課程考核成績與績點的折算方法:90-100分績點系數為4.0-5.0(90分績點系數為4.0,91分績點系數為4.1,以此類推,下同);80-89分績點系數為3.0-3.9;70-79分績點系數為2.0-2.9;60-69分績點系數為1.0-1.9;60分以下績點系數為0。
(二)學分績點、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
1、一門課程的學分績點=該課程的學分數×績點系數;
2、累計學分績點=某一階段各門課程的學分績點之和;
3、平均學分績點=累計學分績點/某一階段各門課程的學分數之和。
計算平均學分績點應在小數點后保留兩位有效數字。
(三)以平均學分績點作為衡量學生學習效果的重要指標,平均學分績點是作為評定優秀學生、獎學金、提前畢業、學位授予等的重要依據。
(四)各門課程學分計算參見各專業培養方案。
第十三條 課程成績原則上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平時成績(含課堂提問、實驗報告、作業、出勤等)可作為課程考核成績的一部分,原則上占總成績的30%-40%,具體比例由教研室根據教學大綱,可適當調整?荚嚪绞桨ㄩ]卷、開卷、筆試、口試等;所屬教研室應在開課初向學生公布本課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績評定辦法。
第十四條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要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對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體育課的學生,經學校指定醫院證明,體育教學部同意后,安排體育保健課,成績注明原因及“保健”字樣。體育課不及格者,同其他必修課程一樣要參加補考,補考未通過者參加重修。
第十五條 學生因退學、開除學籍等原因重新參加高考,符合我校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原學校課程成績,根據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經教務處審核后,符合條件的,予以承認。
第三章 免聽和免修
第十六條 學生上一學期平均學分績點在4.0以上(平均成績90分以上)者可以申請免聽下學期部分課程的理論課(一學期免聽課程不能超過兩門,體育、政治理論課及實驗實習等實踐教學環節一律不得免聽),但必須參加該課程平時測驗、實踐教學環節和期末考試。
凡學生在留降級、復學時,如已修讀及格的課程,其內容、學分數符合將要修讀課程的教學大綱要求,可以申請免修。
第十七條 凡申請免聽、免修的學生必須在開課后一周內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學院審核,任課教研室同意后,報教務處批準。
第四章 課程補考、緩考與重修
第十八條 學生課程考核不及格,應當補考或重修該門課程。
(一)必修課、專業選修課第一次考核不及格的,在第二學期開學后第三周安排一次補考。補考具體安排由所在學院教學辦公室負責,并于開學后第一周報送教務處。課程經補考達到合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記入成績檔案,并在備注欄中注明“補考”。
(二)本科學生必修課、專業選修課補考不及格,則該門課程必須參加重修,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重修次數不限。學生一經辦理重修手續,必須參加該學期課程期末考試;無故缺考,則不再另行安排考試。
?茖W生不執行學分制,專科學生必修課、專業選修課第一次考核不及格,安排一次補考;補考不及格,參加畢業前大補考,不得重修。
(三)公共選修課程考核不及格的,不安排補考。不及格科目不計入成績單,可隨下一年度重選。
(四)對于畢業學期重修未合格以及無法安排重修的必修課和專業選修課課程,學?蓡为毥M織一次畢業前補考。
(五)學生考試成績在60-70分之間,允許學生再次重修該門課程以取得更好成績。
第十九條 學生重修費用按照《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教育廳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重修方式原則上以自修、隨下一年級相同課程跟班學習方式為主,如該門課程不及格人數超過30人,經學生申請,可以采取單獨開班方式進行重修。
第二十一條 以自修方式進行重修的學生,重修課程考試隨低年級該門課程期末考試進行,學校不單獨組織教學與考核。
第二十二條 單獨開班的重修課程,重修學時應適當減少,以理論課為重點,主要補習課程疑難點,實驗課可以不開設。學校教務處于每學期開學初下達教學任務通知書,教研室填寫教學日歷確定任課教師,重修上課結束時教研室組織命題和實施考試。重修課程成績以考試成績為主。
第二十三條 課程重修申請程序按照《內蒙古醫科大學考務工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重修成績記載,以最高一次作為有效成績,并重新計算學分績點,在備注欄中注明“重1”、“重2”,以此類推。
第二十五條 無論何種原因,學生曠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學時的1/3者,不得參加該課程考試,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并注明“無故缺課”,缺課課程必須重修。
第二十六條 學生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不得參加補考,必須重修?荚囘`紀或作弊者,按照《內蒙古醫科大學關于學生違反考試規則的處理辦法》,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生因病或因故不能參加課程考試、重修考試時間與學生正常教學考試沖突時,可在考試前書面向所在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申請緩考,并提供證明及病歷,經學生工作辦公室審核,所在學院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后方可緩考。緩考課程考試隨下一學期補考進行。該門課程緩考不及格者需重修。
第五章 留級與降級
第二十八條 學生經過補考或重修,一學期或連續兩個學期不合格必修課程累計達到14學分及以上者,應予留(降)級。留(降)級在每學期補考后辦理一次(上學期為降級、下學期為留級)。軍事理論課、心理健康教育課程、形勢政策、創業創新課程、就業指導、公共體育課、公共選修課、專業選修課不合格學分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九條一年級學生第一學期經補考不合格課程達到降級規定時,可以跟班學習,準予第一學年結束時重修一次。重修后不合格課程或連同第二學期補考不合格課程累計達到降級規定者,作降級處理。達到留(降)級規定的學生,如無后續專業,可以跟原班級學習。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留(降)級不得連續兩次,且累計不能超過兩次。
第三十條 留(降)級的學生,應按當年繳費標準向學校財務處繳納學費。
第三十一條 留(降)級申報程序:由各學院對符合留(降)級學生進行審核后,將留(降)級學生名單、所在年級、專業、班級、不及格課程及累計學分于每學期補考后一個月內報送教務處,由教務處審核后執行。
第六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二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一般不得轉學。凡被我校錄取的學生,一般不得轉專業。如有下列情況之一,可考慮轉專業:
(一)學?筛鶕鐣䦟θ瞬判枨笄闆r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二)經學?己耍C明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三)因某種特殊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可轉入學校適當專業學習。且該生錄取成績不得低于轉入專業相應年份最低錄取分數;
(四)參軍入伍退伍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可以選擇與原專業同一專業類別的專業進行轉專業。
第三十三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三十四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轉出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轉入學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方可轉入。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與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議,符合轉學各項條件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三十五條 學校對擬轉入我校的學生情況將在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作日。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將轉學申請材料、佐證材料報送自治區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六條 轉學學生課程修讀按以下辦法管理:
(一)轉學學生需完成現修讀專業培養方案開設的所有課程,并參加課程的期末考試,成績合格方能獲得畢業證書。
(二)學生轉學前與轉學后修讀專業相同,其以前各學期課程成績經學校教務處核定后作為轉學后修讀專業的課程成績。
(三)學生現修讀專業與以前修讀專業不同,若以前修讀的合格課程與現修讀專業必修課程名稱、內容及學時數相同或相近,則由學生提出免修申請,經教務處審核批準后可予免修。
(四)轉學學生畢業證書上入學日期為學生原入校時間。
第七章 學習年限與學分
第三十七條 本科學生在校學習年限實行彈性學制,允許學習優秀的學生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前畢業,提前期限為一年;也可延長學習年限,學生在校學習最長年限(含休學、保留學籍)為所在專業學制加兩年,并應按學校規定另行繳納延長學習年限的有關費用。超過此年限,不能畢業者,按結業處理。
?茖W生最長學習年限為專業學制加一年。
休學創業的學生最長學習年限為所在專業學制加三年。
第三十八條 各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總學分要求是學生取得畢業資格的必要條件。各專業總學分要求詳見各專業培養方案。
第八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九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休學:
(一)因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需要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教學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教學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及困難需暫時中斷學業者;
(四)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五)學生休學創業。
學生休學應按下列程序辦理: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因病休學的需附學校指定醫院證明等材料),經所在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及學院領導審核,報教務處批準后方可休學。逾期不辦理超過兩周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休學創業學生需要提供創業企劃書,經所在學院審核簽字后,按休學流程辦理休學手續。休學創業學生需每年向學校教務處、所在學院提供創業情況相關材料。
學生經批準休學后,無論何種原因都應立即離校,不得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任何活動和提前復學。
第四十條 休學學生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學生按學校規定的程序辦理休學手續后應當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休學期間不得返校上課及參加考試;
(二)學生在休學期間,仍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即不得參加獎學金、優秀學生等評獎評優活動;
(三)休學學生的戶籍不遷出學校。
第四十一條 學生因某種原因需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由本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保留學籍一年。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學生待遇。學校不對學生在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行為、事故負責。
第四十二條 新生或在校生應征入伍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其入學資格或保留學籍至退役后2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應辦理保留學籍手續。在聯合培養學習期間,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部隊、聯合培養的學校建立管理關系。
第四十三條 學生因病、因事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休學期滿后,仍不能復學的本科學生,由本人申請,附有關證明,報教務處批準,可繼續休學一年。本科學生累計不得超過兩年,?茖W生不得超過一年。學期結束前開始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休學時間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第四十四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后,應在學年或學期開始前一周向教務處申請復學,休學的學生在申請復學時須附二級甲等醫院診斷證明,且證明其恢復健康,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后,填寫復學申請,經教務處批準,方可復學;
(二)學生復學后,經教務處批準可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
(三)學生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應取消復學資格。
第四十五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學校。
第九章 退學
對學生作退學處理是學籍管理的一種手段。學生退學不一定必然與違反學校紀律有關。違反紀律者一般適用的是紀律處分。而退學往往與學生的學業成績、身體原因及其他要素有關。
第四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未完成學業者;
(二)連續留(降)級或留(降)級累計超過兩次者;
(三)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逾期兩周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四)因病需休學而拒不休學,且在一學年內缺課累計超過該學年教學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五)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者;
(七)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八)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無效者;
(九)學生如需報考其他學校,必須先辦理退學手續。
第四十七條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其他達到退學處理標準的學生,由所在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提出報告并附有關材料,經所在學院、教務處簽署意見后,由分管校長組織召開相關職能部門會議提出處理意見后,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十八條 對作退學處理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同時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退學決定書由學生所在學院送交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則在學校網站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之后,即視為送達。
第四十九條 學生如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在接到學校退學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按《內蒙古醫科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辦理。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
第五十條 學生退學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退學或因其他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在退學決定書送達或公告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退學手續并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作退學處理的學生,如正處于精神病發病期間或由于意外傷殘而造成行動不便的,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第十章 畢業、結業和肄業
第五十一條 畢業生的整體水平是衡量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標準,尤其高等學校畢業生的水平更是反映一個國家教育體系的質量和聲譽。
學生畢業時,學校應按德、智、體、美等方面作出全面鑒定,其內容包括政治態度、思想意識、道德品質、學業成績以及學習、勞動和健康狀況等,鑒定存入學生檔案。
第五十二條 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學習年限內,德、智、體合格,修滿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畢業最低學分,準予畢業,發放畢業證書。
第五十三條 提前修滿畢業所規定的各類學分,經學生本人申請、所在學院與教務處審查、報分管校長批準,準予提前畢業。申請提前畢業應在預計畢業前2個學期提出,逾期不予辦理。
第五十四條 本科學生因學業成績不能按期畢業者,須本人填寫“內蒙古醫科大學延長學習年限申請表”,經法定監護人簽字,可辦理延長學習年限手續,經學校審核辦理延長學習年限后,按在校生管理,并要按照學校規定繳納延長學習年限的費用,延長學習年限最低為一年。延長學習年限的學生可選擇隨同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或離校自修;離校自修學生需本人提出申請,法定監護人簽字,經學生工作處、教務處審核后,辦理請假手續和管理協議,方可離校自修。
在規定時限內未辦理延長學習年限手續,不能按期畢業的學生,將按照結業處理,發放結業證書。
第五十五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修完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但未達到畢業學分要求者,作結業處理,發放結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 畢業考試(畢業論文)要按照專業培養方案規定執行。畢業考試(畢業論文)成績不及格者,不準予畢業。在畢業后三個月內可申請補考或補答辯,成績合格,達到畢業標準者,補發畢業證書,發證日期按實際日期填寫。考試或答辯仍不及格者,可申請延長學習年限或按結業處理。
第五十七條 學生畢業時畢業實習不及格或因病、因事需補生產實習者,必需辦理延長學習年限手續。
第五十八條 學生退學需辦理退學手續,取得在校期間應修學分的70%以上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不滿應修學分的70%者出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五十九條關于結業生申請換發畢業證書的規定。
(一)因課程考核不合格而結業的學生,可在最長學制年限內(即結業后兩年內)按照《內蒙古醫科大學考務工作管理規定》流程,申請重修不合格課程,重修課程合格,達到畢業標準者,可以換發畢業證書。
結業學生在最長學制年限內可以申請重修已合格的專業課,每學期申請重修課程門數不得超過3門。
(二)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中的畢業時間,按換發日期填寫。
(三)學生結業后,兩年內不申請重修,或經重修不合格者,不再給予重修資格。
第六十條 本科學生畢業授予學士學位按照《內蒙古醫科大學學分制本科學生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一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六十一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第六十二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時完成學歷電子注冊工作,并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
第六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將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六十四條 對非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錄取的學生和未經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的學生,學校不發給其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六十五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的,由本人申請,經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類別 | 專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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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學類(本) | 社會工作 |
外國語言文學類(本) | 英語 |
心理學類(本) | 應用心理學 |
計算機類(本) | 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 |
生物醫學工程類(本) | 生物醫學工程 |
臨床醫學類(本) | 臨床醫學 醫學影像學 麻醉學 兒科學 精神醫學 |
口腔醫學類(本) | 口腔醫學 |
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類(本) | 預防醫學 |
中醫學類(本) | 蒙醫學 中醫學 針灸推拿學 |
藥學類(本) | 藥學 藥物制劑 臨床藥學 |
中藥學類(本) | 中藥學 蒙藥學 中藥資源與開發 |
法醫學類(本) | 法醫學 |
醫學技術類(本) | 康復治療學 醫學檢驗技術 |
護理學類(本) | 護理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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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大學轉專業政策規定
時間:2024-07-10 10:0:56內蒙古大學本科招生網登錄
時間:2024-07-10 09:0:15內蒙古高考往年征集志愿的
時間:2024-07-02 15:0:39內蒙古高考錄取結果
時間:2024-07-02 13: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