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勞動合同訂立
29、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續訂,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繼續工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如何處理?
勞動者同意解除勞動關系的,視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支付“二倍工資”的,應予支持。
勞動者不同意解除勞動關系,且無合法解除勞動關系事由的,對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依《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主張用人單位依據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的,應予支持。
30、《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二倍工資”的認定與起止時間、計算方法?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二倍工資,截止點為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
(2)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起算點為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截止點為雙方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起止時間自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算,截止雙方實際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4)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自用工之日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張確認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屬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在此情況下,勞動者同時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5)“二倍工資”中屬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部分,適用《調解仲裁法》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