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法》只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有對女職工生育可以歇產假的規定。按照《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女方24歲之后生第一個孩子的,屬于晚育,男方可以享受一周的帶薪護理假。這個規定是對晚育的一種獎勵,同時也是為了母嬰的健康。只是一些企業在執行時往往打“折扣”。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另外享受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女職工休產假有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女職工產假不少于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產假期間,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15?30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此外,對于晚育的職工,各地還有一定獎勵假的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根據《人事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規定,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其工資按下列各項之和計發:
1.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度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比例計算的獎金;
4.事業單位職工,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其中,體育運動員,為本人體育基礎津貼與成績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