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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財經政法大學人才培養方案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本科人才培養方案的管理,進一步規范人才培養方案在教學過程中的實施,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才培養方案是學校人才培養的綱領性文件,是學校培養人才和組織教學過程的依據。
第三條 人才培養方案的制(修)訂、執行和修改是學校最重要的教學管理活動之一,應按嚴格的規范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 人才培養方案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融合現代教育理念,結合學校“厚基礎、寬口徑、強能力、高素質”的人才培養要求進行制訂。
第五條 人才培養方案應堅持整體優化的原則,合理分配課程門數和學分數,內容安排上保持先后課程的銜接性和連貫性,既要考慮課程及其它教學環節的科學性,又要考慮學校教學資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 人才培養方案的制(修)訂
第六條 教務處提出制(修)訂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指導性意見,經校本科教學指導委員會評議后,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批準,以學校文件形式發至各院系。
第七條 各院系根據學校制(修)訂人才培養方案的指導性意見,按專業培養目標擬訂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專家對本院系各專業擬定的人才培養方案進行審議、修改,由院系院長(主任)審定后報教務處。
第八條 教務處對各院系的人才培養方案初步審核后,提交校本科教學指導委員會進行審議;各院系根據審核意見修改后報教務處,并填寫《河南財經政法大學人才培養方案審批表》。
第九條 教務處將人才培養方案報主管教學校長審定,經批準后開始實施。
第三章 人才培養方案的確認和審核
第十條 各院系應認真確認和審核本單位各類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制訂各學期開課計劃,并保證開課計劃的嚴謹性和連續性。
第十一條 各院系每學期都要確認和審核各年級各專業各類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錄入教務管理系統是否完整,已開設學期的課程課堂教學是否全部按要求按時開設,實踐教學環節是否全部按要求按時進行。
第十二條 人才培養方案的確認和審核,按以下程序進行:
1.每年5月份,教務處教研科組織各院系將新一年級的人才培養方案錄入教務管理系統。院系錄入完畢后,填寫《河南財經政法大學人才培養方案錄入系統完結單》,教學辦公室主任(秘書)、教學副院長(主任)和院長(主任)分別簽字并加蓋公章確認,報教務處教研科備案,并進入排課程序。
2.每學期第九至十周,教務處教務科組織各院系統一依照人才培養方案核對、確認各專業下學期的開課計劃(具體課程和實踐環節的教學任務),核對準確無誤后,院系填寫各專業下學期《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教學任務運行表》,教學辦公室主任(秘書)、教學副院長(主任)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報教務處教務科備案。
第四章 人才培養方案的執行
第十三條 各院系必須嚴格按照人才培養方案落實學期教學執行計劃。
第十四條 教務處負責審核院系的學期教學執行計劃,并向院系下達學期教學任務。
第十五條 院系落實教學任務,形成專業班級開課方案。
第十六條 教務處或院系根據開課方案進行排課,生成總課程表,并由院系及時通知任課教師和學生。
第十七條 任課教師根據教學大綱,在上課前編制好教師教學進度表。
第五章 人才培養方案的調整
第十八條 人才培養方案應保持相對穩定,對已經批準并正在執行的人才培養方案,不得隨意更改。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的,要按照嚴格的程序和要求辦理。
第十九條 增加或取消課程、變動課程學分和學時、更改課程名稱、變更課程性質、更改授課學期、更改實習時間等導致課程結構發生變化的情況,均屬調整人才培養方案。
第二十條 調整人才培養方案,按以下程序進行:
1.調整人才培養方案的申請應在下學期開課計劃確定一周前提出教學任務調整的申請,并填寫《河南財經政法大學人才培養方案調整申請表》;
2.屬于專業選修課設置和課程順序調整的,由教務處處長審批;屬于專業必修課設置和課程順序調整的,由教務處進行審核,并報主管校長審批;
3.教務處教研科根據審批后的調整方案調整下學期執行計劃,落實教學任務。
第二十一條 凡未按上述規定執行而擅自更改人才培養方案的制(修)訂、確認和審核、執行以及調整程序的,按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原《河南財經政法大學人才培養方案管理規定》(河財政教[2013]1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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