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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大學本科生赴境內外高校交流學習的學籍及成績認定管理辦法
為做好本科生赴境內外高校交流學習的課程學分和成績認定工作,拓寬本科生學習視野,促進短期交流學習、聯合培養項目的有序開展,完善本科生交流學習制度,規范交流學習學生的學籍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學籍管理
第一條 學校保留本科生赴境內外交流學習期間的學籍。學生在境內外學習期滿必須按時回校,逾期不歸者,依據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條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須按規定辦理保留學籍手續。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學校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條 交流學習及聯合培養的學習時間計入我校最長學習年限。
第二章 選課管理及課程認定
第四條 學生赴境內外交流學習前,應填寫相應的交流學習選課申請表,確定在對方學校預選課程,經所在學院主管教學副院長審核通過后,報送教務處備案。
第五條 交流生在境內外學校選課應以本專業的培養方案為指引,首選本專業培養方案安排的課程,其次可選擇修讀輔修專業相關的課程,所選課程必須事先得到學生所在學院審核通過后才能承認其學分,并進行學分認定。
第六條 聯合培養項目的學生應該按照聯合培養項目要求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內容。
第三章 學分認定
第七條 學分認定是指學生在境內外交流學校修讀的學分為我校所承認,并將該部分學分從我校培養方案應修總學分中替換的過程。短期交流學習學生學分認定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學生所修讀的課程名稱、內容、性質應與擬替代課程相同或相似,所修讀課程學分應不小于擬替代課程學分。
二、所修讀課程與擬替代課程名稱不同或不相似,學生應提交對方學校教務處(或學院)提供的課程簡介或教學大綱等,經分管教學副院長審核、教務處審批,可認定為相應的課程學分。
三、所修課程與擬替代課程性質、名稱相同,但學分小于擬替代課程學分,則應多修與本專業相關課程以補足擬替代課程學分。
四、通識教育選修課程申請學分認定,所修讀的課程應符合培養方案規定的跨學科要求。
五、學分認定后的各類課程模塊學分應滿足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課程模塊學分要求。
六、若交流生所修課程確實無法替換相應課程的,學生仍須按我校培養方案修讀相應課程。
七、交流生在交流學習前已經修讀我校輔修專業的,可在交流學校選擇修讀輔修專業相關的課程。相應輔修課程替換參照主修課程學分替換執行。
第八條 聯合培養項目課程學分認定和課程學時數的轉換實行學期對學期和學年對學年轉換。
第九條 學生在境外參加夏令營等游學項目所獲得的學分,只允許每位學生在校期間轉換一次,可按課程相關度轉換成一門通識教育選修課、創新創業課程或專業選修課,轉換學分一般不超過2學分。
第十條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假期境外大學課程研修班,可根據提供的研修班課程課時安排、課程內容、考核成績等,如符合我校培養方案對應課程的學時數及教學要求的,可給予相應的學分及成績認定。
第十一條 學生辦理學分認定時,應填寫“華僑大學本科生赴境內外交流學習聯合培養修讀課程學分轉移和成績認定審批表”,學生所填審批表在學院審核通過后,須先登錄華僑大學教務處主頁的選課平臺,按此審批表內容填寫“交流生學分轉移申請”,再將審批表交由教務處審批,審批同意后,學生在交流期間所取得的成績將直接轉入我校成績管理系統。
第四章 成績記載
第十二條 學生在交流學習期間修讀的課程都必須辦理成績折算和學分認定的手續,具體執行如下:
一、交流生在境內外所修課程直接登錄我校成績系統,課程名稱和學分與境內外交流學習的學校一致。
二、課時標準:我校理論課程1學分相當于18學時,學生在交流期間修讀的理論課程需在15學時及以上,方可獲得我校相應學分。
三、根據交流學校提供的百分制成績按我校規則折算等級、計算績點。百分制成績與等級、績點的對應關系如下:
分數 | 90?100分 | 80-89分 | 70-79分 | 60-69分 | < 60分 |
等級 | 優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績點 | 5.0 | 4.0 | 3.0 | 2.0 | - |
四、部分歐洲國家“及格”等級對應百分制成績在60分以下的,予以認定相應學分,保留原百分制成績,等級顯示“合格”或“P”,但不計入績點。學生可選擇不替換60分以下課程。
五、無百分制的成績折算規則是依據對方評分等級數目相應進行折算,具體見下表,如成績等級后附有“±”級別的,按“±3”分對應折算;成績不及格不予折算,學分不予承認。折算對照表:
折算成績 (百分制) | 評分等級數目(不含不及格) | |||||
共五級 | 共四級 | 共三級 | 共二級 | 共一級 | ||
評分等級 | 一級 | 92 | 93 | 90 | 90 | 85 |
二級 | 84 | 86 | 80 | 75 | \ | |
三級 | 76 | 76 | 70 | \ | \ | |
四級 | 68 | 66 | \ | \ | \ | |
五級 | 60 | \ | \ | \ | \ |
第五章 課程免聽與獎勵
第十三條 在境內外高校交流學習期間,學習成績總評排名在專業年級前10%的交流生,可以申請免聽同學期課程,具體做法參見《華僑大學全日制本科學生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為了不影響與成績或績點相關的各類評比或獎勵活動,參加交流學習學生返校后應及早辦理課程成績折算及學分認定的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自2018年3月起實施,原《華僑大學本科生課程學分轉移和成績認定規定》教務〔2013〕17號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歸華僑大學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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