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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培訓質量管理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培訓管理,規范培訓機構辦學行為,明確質量監控要求,切實保障教師培訓質量,根據《教育部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培訓模式改革 全面提升培訓質量的指導意見》(教師〔2013〕6號)、《浙江省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培訓若干規定(試行)》(浙教師〔2010〕175號)和《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教師培訓質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師〔2014〕14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的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培訓(以下簡稱教師培訓)是指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依規組織的、或經其認定的面向全日制中小學(含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幼兒園,下同)在職專任教師和校長開展的各類培訓(含網絡培訓),中小學組織開展的面向本校教師的校本培訓。
第三條 省教育廳統籌全省教師培訓質量管理工作,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主管轄區內教師培訓質量管理工作。
第四條 依據《浙江省中小學教師培訓機構資質認定辦法(試行)》,凡承擔我省教師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均須通過相應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資質認定和定期評估。各級各類教師培訓機構在資質申報和定期評估時應明確培訓的學科、學段、類別和層次。
第五條 高等學校開展教師培訓必須設置專門的教師培訓管理職能部門,實行校級層面的統一管理,并結合專業優勢開展培訓工作。中小學校負責校本培訓,負責學校教師培訓規劃、組織和管理。
第六條 各培訓機構應依據培訓項目設計指南、學分管理及項目申報有關要求,分層、分類、分學科開發和設計教師培訓項目。
第七條 培訓項目方案研制應遵循教師專業發展的特點和規律,把握提高教師職業素質和執教能力的方法與途徑,緊密服務基礎教育改革發展,堅持調研先行、需求導向、專家主導、團隊研發、嚴格論證,創新培訓模式,以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八條 培訓項目方案內容包括:需求分析、培訓目標、培訓對象、培訓內容、實踐環節、培訓形式、培訓作業、授課教師、日程安排、考核評價、收費標準等。在培訓方案中清晰界定培訓對象的層次、類型,并對主要課程(環節)內容及授課教師專長作必要介紹。90學時及以上的集中脫產培訓項目方案,須含詳細的實踐培訓計劃;網絡培訓還須有網絡技術支持與學習支持服務體系的詳細說明。
第九條 重點培訓項目實行首席專家領導下的團隊負責制。專家團隊中本地區以外的專家不少于30%,一線中小學優秀教師和教研員不少于50%。
第十條 嚴格控制培訓班額。集中面授培訓項目原則上每班不超過60人,其中省級重點項目每班不超過40人。網絡培訓項目每百名學員至少配備一名在線輔導教師。
第十一條 所有培訓項目必須經培訓機構組織專家論證,并按隸屬關系報相應的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評審后,在教師培訓管理平臺發布。
第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在每年3月15日或9月15日前,將校本培訓實施計劃和方案通過教師培訓管理平臺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備案。
第十三條 實施培訓過程日志網上登記制度。所有培訓項目必須對培訓計劃的實施情況,包括培訓方案的修改調整、學員考勤、課程與教學活動、實踐環節等,每天登記備查。
第十四條 嚴格履行培訓承諾。培訓方案經審核公布后,必須按承諾嚴格認真實施。確需對培訓方案做較大調整,必須報經相應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并向學員做充分的說明。相同培訓方案的不同培訓班級不得合班授課,因特殊情況需要合班授課的項目需報請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 實行專職班主任管理制度。每個培訓項目班至少配備1名專職班主任,負責培訓過程日常管理,在培訓管理平臺上及時記錄和填報有關情況和數據。省級重點培訓項目班應增配1名專職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嚴格參訓紀律管理。一般不得同意學員以工作為由的請假,對遇特殊情況需要請假的,請假1天及以下的需經培訓機構同意,1天以上的還需學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并扣除相應學時。對90學時及以上集中脫產培訓缺課時間超過五分之一的學員,不予結業,不計學時。對參訓期間發生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學員,應立即終止其培訓,不予結業、不計學時。對網絡學習任務完成不到80%的學員,不予結業,不計學時。培訓機構應將不予結業學員的情況,及時通報學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
第十七條 重視培訓測評工作。培訓項目結束后,培訓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培訓管理平臺對所有參訓學員的學習情況進行評價和記錄,并督促參訓學員對培訓質量進行匿名測評。
第十八條 注重項目報結和歸檔。所有項目都應建立培訓檔案,包括名冊、成績、課表、管理日志、工作小結等。對省級重點培訓項目、90學時及以上集中培訓項目,還應包括典型經驗和案例、優秀心得和感言、過程簡報和總結等,培訓機構須及時將總結和典型經驗等通過培訓質量管理平臺報送省教師教育質量監控中心。
第十九條 省教師教育質量監控中心統籌全省教師培訓質量監控工作,指導、檢查、評估各地各培訓機構教師培訓質量管理工作實施情況,負責省級重點培訓項目和面向全省教師培訓項目的質量監控,發布全省教師培訓質量年度報告。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教師教育質量監控機構按管理權限統籌轄區內教師培訓質量監控工作,指導、檢查、評估轄區內教師培訓質量管理工作實施情況,并按行政管理層級向上報送相關數據和材料。
第二十一條 各培訓機構應建立內部質量監督機制,明確質量管理部門和責任人,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培訓質量問責。校長是本校教師培訓工作第一責任人,中小學應建立校本培訓質量保障機制,加強教師培訓統籌管理,保障教師依法參訓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教師培訓質量監控主要包括教師培訓質量管理制度建設、項目立項、計劃實施、過程管理、培訓實效、學員反饋、經費管理、項目結項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教師培訓質量監控主要通過聽取匯報、查看臺賬、隨堂聽課、召開座談會、問卷調查、抽樣訪談、收集培訓管理平臺數據等方式進行。各地教師培訓質量監控機構每年至少抽查20%的培訓項目(含校本培訓),教育局分管局長每年隨機聽課不少于2次,其他相關管理人員每年隨機聽課不少于4次。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教師培訓質量監控機構應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建立信息采集和核查機制,總結培訓經驗,分析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于年末上報有關報表和年度工作總結。省教師教育質量監控中心于次年3月發布教師培訓質量年度報告。
第二十五條 教師培訓質量管理工作納入對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中小學校和教師培訓機構的績效考核。培訓質量將作為培訓機構資質認定、定期評估、項目承辦、經費獎勵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嚴重違反承諾、違規辦學、培訓質量低下的培訓機構視其情節輕重作出責令限期整改、暫停培訓項目申報或取消培訓資質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培訓機構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內培訓項目申報數量減少二分之一:
(一)培訓管理無序秩序混亂(如無管理制度,無專人管理,無考勤記錄,課堂秩序混亂等)的;
(二)到課率低于70%的;
(三)隨意減少培訓課程與環節,減少培訓學時1/5以上的;
(四)隨意調換培訓專家或課程1/3以上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合班上課的;
(六)培訓質量匿名測評滿意率低于70%的;
(七)1年內學員群體投訴2次及以上,經查情況屬實的;
(八)亂收費的;
(九)其他有應責令整改情況的。
第二十八條 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培訓機構應暫停其培訓項目申報一年,待整改合格后恢復培訓資質:
(一)將承擔的培訓任務轉包給其它單位或個人的;
(二)辦學條件和管理力量嚴重不足,與資質認定申報存在較大差異;
(三)培訓質量匿名測評滿意率低于60%的;
(四)培訓安排和生活后勤保障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五)第二次出現第二十七條中情況的;
(六)其他應暫停培訓資質情況的。
第二十九條 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培訓機構應取消其培訓資質:
(一)違反國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規和黨的教育方針的;
(二)違反培訓管理規定,存在未經審批亂辦學的;
(三)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
(四)資質認定申報材料情況不實,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甚至偽造資質條件并經查實的;
(五)發生重大事故,影響惡劣的;
(六)經暫停1年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
(七)其他應取消培訓資質情況的。
第三十條 各地各單位應根據本規程制定具體的貫徹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程由省教師教育質量監控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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