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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國傳統的學前教育行政管理體制,“通過評價及獎懲來規范辦園行為”的老思路尚未得到拓展,容易混淆不同類型評價的標準及實施過程,甚至出現為了政績而在評價中浮夸,進而逃避建設義務的現象。在建設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的新形勢下,有必要明確層層遞進的質量體系所需要的不同目的的質量評價,使各種類型的評價真正實現其定位的目的,合力為學前教育質量的確保與提升發揮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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