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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聯合印發《檢察官擔任法治副校長工作規定》(以下簡稱《工作規定》),進一步規范推進檢察官擔任法治副校長工作。
《工作規定》要求,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建立檢察機關開展法治副校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指導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檢察機關開展法治副校長的聘任、管理、培訓、考核、評價、獎勵等工作。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縣級以上人民檢察院,負責本地區檢察機關開展法治副校長工作。檢察機關在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指導下,加強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群團組織和社會力量的協作配合,推動形成法治合力。
《工作規定》指出,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檢察機關,推動法治資源均衡發展,優先保障偏遠地區、農村地區、薄弱學校和專門學校的法治副校長配置,鼓勵和支持檢察官擔任法治副校長全覆蓋。
《工作規定》強調,檢察官擔任法治副校長,應當著力督促學校落實“一號檢察建議”,落實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教職員工準入查詢違法犯罪信息制度,協助學校建立完善預防性侵害、性騷擾工作制度和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等校園安全防控機制,履行以下六個方面的職責:一是聯系學校實際,結合學生特點和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情況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指導、幫助道德與法治等課程教師開展法治教育;二是指導學校落實未成年人保護責任,依法保護學生權益,協助幫扶受到違法犯罪侵害的學生,協調開展司法救助、心理疏導、身體康復、生活安置等多元綜合救助;三是指導學校開展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協助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的學生或者有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予以教育懲戒、管理教育或者矯治教育;四是會同學校、相關部門,聯合司法社工等對相對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以及被判處非監禁刑的學生實施精準幫教,根據需要對涉罪未成年學生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五是協助學校依法處理安全事故糾紛,妥善處理在校教師、學生違法犯罪案件,嚴肅查處侵害師生合法權益和滋擾校園的案件,參與學校周邊環境整治,及時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等提出意見建議,推動建立長效工作機制,維護學校周邊社會秩序;六是指導、協助學校、教師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職責。
《工作規定》明確,檢察官擔任法治副校長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包括:參與制定完善學校法治教育工作計劃、學生權益保護制度、學生教育懲戒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以案釋法,開設法治課程、舉辦法治講座、專題報告會等法治教育活動;組織案例情景模擬、旁聽庭審、模擬法庭、檢察開放日、參觀青少年法治教育實踐基地等法治體驗活動;協助校園網站等平臺開設法治宣傳教育欄目,舉辦主題班會、研討會、辯論賽、知識競賽等法治學習活動;協助開展優秀法治班級、法治模范學生創建活動,以及少年法學院、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等法治社團活動;暢通未成年人維權渠道,收集學校、教職工、學生、家長法治需求和案件線索,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結合未成年人綜合保護和社會治理,為學校、教職工、家長開展法治專題培訓等。
據介紹,檢察官擔任法治副校長,開展未成年人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是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賦予司法機關的法定職責,是加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犯罪預防的重要舉措。《工作規定》的制定實施,有利于規范、保障檢察官法治副校長充分全面履職,推動法治副校長工作走深走實,在未成年人保護大格局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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