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所稱適齡公民,是指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至二十四周歲的男性公民。所稱應征公民,是指經兵役登記和初步考核合格的適齡公民。所稱預征對象,是指經過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初步考核,基本符合新兵的政治、身體、文化條件,選定參加當年征兵體格檢查的應征公民。
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所稱普通高等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和獨立學院。
第五十五條招收士官工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的畢業生和在校生報名應征、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審批定兵等具體征集辦法,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8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05年9月23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的《江蘇省征兵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江蘇大學生征兵報名條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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