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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征兵政策報名時間,2019年最新江蘇省征兵條例辦法全文(二)

更新:2023-09-16 01:34:02 高考升學網
兵部隊辦理新兵交接手續,并協助接(領)兵部隊做好新兵管理。

  第三十二條部隊派人接(領)兵的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派人送兵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按照規定擬訂新兵運輸計劃,并報上級審批。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按照新兵運輸計劃,及時調配交通工具,保證新兵安全、準時到達部隊。

  接(領)兵部隊未經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批準,不得更改新兵運輸計劃,不得自行安排交通工具運送新兵。

  第三十三條經部隊檢疫和復查,身體、政治情況不符合條件、不宜在部隊服現役被退回的新兵,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復查。符合退兵條件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辦理退兵手續,通知原征集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領回,注銷其入伍手續,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落戶。原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原單位應當準予復工、復職;原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的,保留其學籍的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準予復學。

  第六章優待和安置

  第三十四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享受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的優待。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由批準入伍地人民政府發放,具體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制定。

  第三十五條士兵除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的優待外,同時享受下列優待:

  (一)征收補償安置時,應當計入家庭人數;

  (二)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水面等應當保留,其原戶籍所在地土地被征收的,應當享受與原戶籍所在地其他公民同等待遇;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于其他負擔;

  (三)在職職工應征入伍的,原單位應當在其入伍前發給其入伍當月的全額工資、獎金和各項補貼,原勞動合同期限根據服役期限相應順延,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除外;

  (四)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

  (五)在賑災、扶貧救濟時,同等條件下對士兵家屬優先照顧;

  (六)村民委員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為發展生產或者興辦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規定向其成員籌資籌勞的,應當照顧士兵家庭,減輕其負擔;

  (七)義務兵退出現役,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崗位的,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服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八)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優待。

  第三十六條從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在校生服義務兵役期間,由批準入伍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以下比例發放獎勵金:

  (一)專科在校生不低于批準入伍的縣(市、區)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百分之四十,已畢業的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二)本科以上在校生不低于批準入伍的縣(市、區)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百分之五十,已畢業的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七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獲得榮譽稱號、立功或者受獎的,由批準入伍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發放立功獎勵金:

  (一)榮立一等功和被大軍區以上授予榮譽稱號的,按照不低于當年優待金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發放;

  (二)榮立二等功的,按照不低于當年優待金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發放;

  (三)榮立三等功的,按照不低于當年優待金標準的百分之二十發放;

  (四)被評為優秀士兵的,按照不低于當年優待金標準的百分之十發放。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出現役的士兵。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義務,應當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務。

  公務員招錄應當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招錄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退役士兵。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國有企業招聘人員時,根據名額和職位條件,以及符合條件退役士兵的具體情況,確定一定比例進行定向招生或者招聘。基層專職人民武裝干部招錄時,優先招錄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

  鼓勵企業聘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九條義務兵退役后,由批準入伍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發給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官,從改選為士官當年起算,按照其服現役年限相應遞增。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十條士兵退出現役自主就業的,享受下列優待:

  (一)免費接受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享受學歷教育資助,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推薦就業;

  (二)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并和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三)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規定享受稅費減免和小額擔保貸款、創業扶持等政策;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優待。

  第四十一條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的,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到退役后二年。學生退役后要求入學或者復學的,原就讀學校應當準其入學或者復學,并享受下列優待:

  (一)從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和在校生入學或者復學后,剩余學制時間的學雜費、住宿費、生活補助費由政府承擔,并由批準入伍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當地退役士兵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標準發給經濟補助。入伍前享受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復學后繼續享受,并提高一個獎學金等級(不含一等獎學金);

  (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后三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統一入學考試,以及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并完成本科學業后三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統一入學考試的,初試總分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加分,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的本科畢業生免試(指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

  (三)具有普通高職、成人教育或者自學考試專科學歷的,可以申請免試進入成人高校本科學習,具有高中或者同等學歷的,可以申請免試進入成人高校專科學習;

  (四)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可以免于考試,視為合格或者直接給予學分;

  (五)從本省入伍的外省籍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和在校大學生士兵,入學或者復學后完成學業且被本省用人單位接收的,可以在就業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辦理落戶手續;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優待。

  第四十二條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具體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可以處以當地當年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標準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在征兵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和走訪調查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職工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二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第四十四條入伍后逃避服兵役,造成嚴重影響,被兵役機關裁定作退兵處理或者被部隊除名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取消其家屬的軍屬待遇,收繳全部優待金;有關單位不予復工、復職、復學;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二年內不得出國(境)。其中,被兵役機關裁定作退兵處理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處以當地當年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標準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轉借、涂改、偽造或者變造兵役證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有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完成征兵工作任務的;

  (二)拒不配合有關單位對適齡公民進行兵役登記、政治考核和體格檢查的;

  (三)阻撓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或者應征入伍的;

  (四)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庇護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

  (五)明知是沒有參加兵役登記,拒絕、逃避征集或者入伍后逃避服兵役被部隊退兵、除名,仍為其辦理出國(境)、招錄、升學、復工、復職、復學手續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適齡公民在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和走訪調查期間,所在單位不視為出勤或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務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十倍的金額處以罰款,并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十九條征兵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接(領)兵部隊人員違反征兵工作法律、法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將情況通報所在部隊處理。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妨礙征兵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采取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撓公民參加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或者應征入伍的;

  (三)擾亂征兵工作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實施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兵役機關會同公安、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具體辦理。

  第五十二條縣(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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