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高考升學網 > 江蘇高考 > 正文

南京特殊教育師范學院轉專業的要求條件,轉專業難不難好轉嗎

更新:2023-09-20 18:04:46 高考升學網

大學轉專業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學校對轉專業學生的要求差別比較大,作為學生,在填報志愿時不能持特別簡單樂觀的心態,以為校內轉專業可以為自己兜底,本文高考升學網小編整理了南京特殊教育師范學院轉專業的一些條件和要求,以下整理來自互聯網,僅供參考!

南京特殊教育師范學院轉專業的要求條件,轉專業難不難好轉嗎

一、南京特殊教育師范學院轉專業的要求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規范管理行為,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保證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南京特殊教育師范學院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學生的學籍管理,堅持以生為本、遵循教育教學規律、科學管理和規范管理的原則,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普通全日制新生入學,須持我校簽發的錄取通知書和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向學校招生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履行請假手續、核準,并報所在二級學院備案,假期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超過規定日期兩周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學院應當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學院將入學資格初審結果報教務處,教務處根據新生入學報到及入學資格初審情況注冊學生學籍,并按照教育部相關要求完成學信網新生學籍電子注冊工作。

學校要在新生入學后的三個月內按國家招生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入學資格復查。經復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學校將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可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一)因病:經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診斷,認為不宜在學校學習、但經短期治療后可達到健康標準的,由新生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1年。

(二)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新生及入伍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向學校提交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學校為其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創業等其他因素無法入學的,由新生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自新生報到之日起的3個月為入學資格復查期,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五條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復查的程序和辦法,參照學校當年新生復查的程序及辦法處理。

第七條 新生應于入學當年十月份在學信網進行新生學籍自查,核實本人學籍是否注冊、信息是否準確等。

第八條每學期學生按照學校安排的報到時間持本人學生證,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九條各學院應在每學期開學第一周的第一天將報到注冊情況報教務處,在第三周的第一天將未注冊名單報教務處并提出相應處理意見。

第三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十條 本專科各專業的學制參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頒布的有關規定執行,學校目前學制為四年制本科專業和三年制專科專業。

第十一條學校實行學分制管理和彈性學習年限,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本科四年制的最長修業年限為(含休學和保留學籍)為8年和三年制專科最長修業年限為6年。

學生學習年限自新生報到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學習紀律與請假

第十二條除已批準自修、免修的課程,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其他所有課程,并參加學校(學院)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自覺遵守學習紀律;學生上課、見實習、實驗、教學參觀、社會調查、軍訓等都應由任課教師負責嚴格考勤。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學習的,須先行辦理請假手續,并在假滿后辦理銷假手續;學生未履行請假手續,或請假未批準,或超過請假期限而缺席者,按曠課處理。

(一)學生請假須提供相關證明;學生因病請假,須附有相關醫院證明并由我校醫務室簽署意見;學生參加由學校組隊的省級或省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的重大活動、學科或科技競賽活動,或參加學校進行的重大活動等情況需要請假,須由學校相關部門出具證明;學生因其它原因請假,須附其它有關證明。

(二)學生請假在一天以內(含一天)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輔導員批準;請假在一天以上十天以內(含十天)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輔導員簽署意見,所在二級學院領導批準;請假在十天以上三十天以內的,由本人書面申請,輔導員和所在二級學院依次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審批;請假一個月以上的由學院和教務處簽署意見,報主管副校長審批。

(三)請假一經批準,學院教學秘書須以書面方式及時通知相關任課教師;學生請假審批手續原件由所在二級學院教務秘書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學生在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曠課累計達12學時及以上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曠課累計達24學時及以上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曠課累計達36學時及以上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曠課累計達48學時及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能參加規定的教學活動或一學期累計曠課達60學時者,給予開除學籍處理;

(六)日曠課時數的計算辦法:在規定的教學時間內,行課日曠課一天按實際授課時數計算;無課日擅自離校一天按4學時計;見實習、生產勞動、軍訓等集體活動,曠課1天按6學時計;

(七)凡因曠課應給予警告處分的由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作出決定,報教務處、學生工作處備案;應給予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由二級學院提出,教務處審核,報分管教學副校長審批后作出決定;應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理的,由二級學院準備材料并提出處理意見,報教務處審核后,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的,按照學校學生申訴管理規定執行。

(八)處理決定作出后,由教務處負責于5個工作日內將處分決定送達二級學院及相關部門,由二級學院在3個工作日內將處分決定送達學生本人,并保存學生的簽收記錄。如無法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在學校網站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十四條 學生因病假、事假以及無故缺席時數達到某門課程一學期上課時數三分之一的(體育課每學期缺課四分之一者),不得參加本課程考試,應予重修。

第十五條 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試的學生,須按校考試工作規程中的相關規定辦理緩考手續。

第五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六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的補考和重新學習,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學院審核、學校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十八條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按學校有關規定折算為創新創業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十九條 學校制定學生學業成績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新學習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按照學校違規處理辦法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的,按照學校學生申訴管理規定執行。

考試作弊者,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計,成績冊上注明“作弊”字樣,不準參加該課程的正常補考、重修,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如各方面表現良好,畢業前該門課程可給予一次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院、學校認定,予以承認。

第二十條 補考、緩考、重修、重選

(一)學生所修課程考試(含緩考)成績不及格者,可在下一學期開學后參加由學校統一組織的免費補考一次,補考合格,成績以60分計,同時取得該課程的相應學分;補考成績仍不及格的,必須繳費重修;

(二)各類課程考核一般不得請假;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核的,必須事先持相關證明申請緩考,并填寫《緩考申請書》,經所在二級學院批準,報教務處備案;未經批準擅自不參加考核者,按缺考處理,不得參加補考,一律重修;

(三)選修課可重選;學生選修后不愿學習的選修課程,可改選其他選修課程進行學習,但必須在開學后兩周內辦理有關手續;

(四)對于考試成績合格并已經取得學分的課程,若學生對已取得的成績不滿意,可申請繳費重修;該門課程按最好成績在學生畢業成績總表上記載;

(五)學生補考、重選、重修應當履行相應的手續,否則考試成績無效。

第二十一條學生一學期內不及格課程學分達到8學分及以上,或各學期不及格課程學分累計達到12學分及以上者,應給予學業警告,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以《學業預警通知書》形式通知學生本人。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一學年內不及格課程達到或超過10學分或各學期不及格課程累計達到14學分者,不得新修高一年級課程。

第六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三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二十四條學生申請轉學,按下列程序辦理:

1.學生申請在省內轉學,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二級學院同意,經學校審核,并經擬轉入學校同意,報江蘇省教育廳審批,審批通過方可辦理轉學;

2.學生申請跨省轉學,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二級學院同意,經學校審核,報江蘇省教育廳批準,擬轉入學校同意后報該校所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發文通知江蘇省教育廳和學校后,學生方可辦理轉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原則上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準許學生申請轉專業:

(一)學生入學后發現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傷殘),經指定醫院(或校醫務室)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者;

(二)因學校專業停招使休學期滿的復學學生或保留入學資格一年的新生等學校確認的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四)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轉專業后可以更好地揚其所長,參加由學校統一組織的轉專業考試,成績優良者;

(五)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和專業發展情況,在學生自愿的基礎上,由學校適當調整部分學生專業的。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轉專業:

(一)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或由成人類專業轉入普通類專業的;

(二)招生時國家已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學生,含定向生、委托培養、中外合作辦學類等專業的學生,未經全國統一高考招收的特殊錄取類型學生;

(三)藝術類、體育類跨類申請轉專業的學生;

(四)在讀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的學生;

(五)由外校轉學進入我校的學生;

(六)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

(七)在校期間,受過記過及以上處分的學生;

(八)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七條學生申請轉專業,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二級學院主管領導簽署意見,擬轉入二級學院考核合格并簽署同意接收意見,報教務處審批后轉呈主管校長;主管校長核準后,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審批通過方可轉專業。

第二十八條 學生通過考試轉專業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教務處與各接收專業所在二級學院共同擬定各專業接收學生數及考試科目,并予以公布;

(二)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向所在二級學院提出申請,經所在二級學院對其進行資格審核后,報教務處審批;

(三)由教務處統一組織轉專業學生的考核工作,并根據考核結果及擬轉入二級學院審核意見確定各專業轉入學生名單。

第二十九條 學生轉學、轉專業后的學業要求如下:

(一)學生轉學、轉專業后,須修滿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學分(含轉專業、轉學前已取得的有效學分),方可畢業;

(二)轉專業以前已取得學分的必修課與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同名稱課程為同層次或高一層次的,所取得的學分仍然有效;低于轉入專業層次要求的,已取得的學分無效,必須重修;

(三)轉入專業的專業必修課的學分必須通過補修獲得;

(四)轉專業前已取得的其它課程學分可記為已取得的任意選修課學分。

第三十條 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轉入新專業后編入何年級學習,由教務處綜合其在學校組織的轉專業考試成績、相關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等因素研究決定。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轉專業原則上只限一次,“專升本”學生經考核錄取后不再轉換專業。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可采取休學的方式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休學:

(一)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或療養的時間超過一個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者或因患傳染病不宜過集體生活和繼續學習者;

(二)在一個學期內因病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者;

(三)經學校批準休學創業者;

(四)因其他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三十三條 學生按下列規定辦理休學手續:

(一)學生因故休學,應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因傷病要求休學者,須經校醫務室核實),經所在二級學院主管領導同意,填寫學籍異動審批表,報教務處審批。

(二)教務處批準后發給休學通知,學生所在二級學院應及時通知本人(因病本人不能辦理時可委托法定監護人)到教務處辦理休學手續;休學的學生應在接到休學通知之日起兩周內辦完手續離校;

(三)學生休學一般以學年為單位;休學日期一般從手續辦妥之日算起,休學一般以兩次為限;

第三十四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休學學生原來享受的專業獎學金或優秀獎學金、各類補助停發;

(二)休學學生的戶口不變更;

(三)因傷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病休期間的醫療費用按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四)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責任事件負責。

第三十五條在校學生申請休學創業,有特殊困難的學生申請暫時中斷學習或分階段完成學業,須提出由本人和法定監護人署名的書面申請,經所在二級學院審核同意,教務處批準,可予休學。對申請創業休學的,學院需組織專家進行審核認定。創業休學每次申請休學時間1年,期滿可申請復學,也可申請繼續休學。申請休學創業不得超過2次,其創業休學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

休學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予安排校內住宿,休學期間的一切行為與學校無涉。

第三十六條學生因服兵役可持入伍通知和本人申請到教務處辦理保留學籍手續;學籍保留至退伍后兩年,其保留學籍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

第三十七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申請復學應于新學期開學第一周辦理手續,填寫復學申請表,持有關證明向學院申請復學,經學院審查同意,由教務處辦理復學注冊手續;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復學時必須持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診斷證明,并經校醫院復查或審核合格后方可復學。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學的必須出具由學校指定專門醫院的康復證明;

(三)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退役后應憑退伍證、退伍證明等材料及時辦理復學手續;

(四)因創業休學的學生,不再創業或具備兼顧創業項目能力的情況下,可申請復學返校繼續學習;

(五)復學的學生視休學年限編入原專業的低年級學習,繳費標準與該生編入年級學生相同。復學后,原來所獲的學分繼續有效;如原專業低年級未招生,則轉入相近專業的低年級學習;

(六)休學、保留學籍期滿,逾期兩周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按退學處理。

第八章 退 學

第三十八條一學期內不及格課程達到或超過12學分或各學期累計不及格課程達到18學分者,進入退學預警期,期限為一學年。退學預警期內獲得12學分及以上的,解除退學預警。

每學期開學四周內,學院將進入退學預警期的學生名單報教務處備案。

第三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予退學:

(一)辦理自費出國留學的;

(二)應休學卻拒辦休學手續的;

(三)休學期滿既不復學又不申請延長休學期限的;

(四)超過學校規定期限兩周未報到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五)經過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六)休學期間有違法違紀行為,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七)在退學預警期內獲得學分少于12個學分的;

(八)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或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60學時的;

(九)延長學習年限期間,不論何種原因,按所在年級計算在籍學習時間(包括休學、保留學籍等)將超過規定的最高學習年限的;

(十)應予退學的其它情況。

第四十條學生本人申請退學,需填寫退學申請表,由二級學院主管領導簽署意見,送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校長批準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四十一條除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以外,學校對學生作出退學處理,應當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四十二條 教務處配合學校法務部門,對學院提交的退學處理建議及相關支撐材料進行合法性審查后,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四十三條學院應將退學處理決定書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四十四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以依據學生申訴管理規定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五條學生退學后的有關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學院通知學生本人,退學學生應按學校批準退學之日起有關規定在一周內辦完手續并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退學學生涉及的學費、住宿費按照學校退學學生有關費用結算的規定執行。

(三)經確診為精神疾病、癲癇或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殘)者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負責領回;

第九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六條有正式學籍的學生,符合培養計劃要求,德、智、體合格,在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學生按規定辦完離校手續后,在離校前到所在學院領取畢業證書。

第四十七條學生畢業時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可申請授予學士學位。授予學士學位按《南京特殊教育師范學院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學生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提前畢業資格。

(一)在校學習兩年以上;

(二)獲得的學分達到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畢業學分的70%以上;

提前畢業資格的學生應在秋季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審核后,報教務處備案。

學生提前取得規定學分者,經所在二級學院審定,允許提前做畢業設計(論文),可申請提前畢業,離校就業或參加碩士研究生考試。提前畢業的學生畢業證書注冊等手續隨同正常畢業生辦理。

第四十九條學生在有效的學習年限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發給結業證書:

(一)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10學分及以內的課程未達及格成績者;

(二)未參加畢業實習或參加畢業實習成績不及格者;

(三)未完成畢業設計(論文)或畢業設計(論文)成績不及格者;

(四)學生已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總學分,但操行評定為不合格者;

(五)學生已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總學分,但受留校察看處分尚未解除者。

第五十條學生在規定學制結束前未達到畢業要求,可向學校申請延長學習年限,但總學習年限不能超過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延長學習年限手續應在春季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辦理,逾期不再受理。

在規定學制結束前未辦理延長學習年限申請的學生,學校根據其學業完成情況作結業、肄業處理。

第五十一條 學生結業后,可在規定學習年限內(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向學校申請參加返校重新學習。超過最長學習年限的,不能參加返校重新學習。

結業學生返校考試成績合格后,應在7日內向學院申請審核畢業資格,符合畢業條件的,按有關規定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后頒發學位證書。

符合下列條件可申請換發畢業證書:

(一)因學分未修滿而作結業處理的學生,離校后可在學校允許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含在校學習時間)申請重修其未取得學分的課程,考試成績合格者可換發畢業證書;如符合授予學位的有關規定,可補發學位證書;

(二)凡因操行評定不合格或受處分而作結業處理的學生,視其離校后的表現,半年后一年內可申請換發畢業證書,經有關部門核準后,可予換發;

(三)學生因故沒有參加畢業實習或參加畢業實習成績不及格而作結業處理離校者,在其延長學習年限的有效期內由本人向二級學院提出申請,經二級學院對其結業后實習或就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考核,并提出實習成績的評定意見,經教務處認定,成績及格或以上者可申請換發畢業文憑;

(四)學生因未完成畢業設計(論文)或畢業設計(論文)成績不及格者而作結業處理離校者,在其延長學習年限的有效期內,本人完成畢業設計(論文)并向二級學院提出申請,二級學院組織鑒定、答辯,對其畢業論文給出評定意見,經教務處認定,成績及格或以上者可申請換發畢業文憑;

第五十二條 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可申請肄業證書。肄業的學生,不能申請參加返校重新學習。

未學滿一學年退學或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可發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十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五十三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結業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在校期間修改或變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等證書填寫或電子注冊所必需的個人信息的,學生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經學生本人申請、學院初審、教務處復核后,提交教育部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變更。

第五十四條 學校按照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按照教育部學位中心要求完成學士學位授予信息的報送、備案工作。

學生應根據教育部及學校的要求完成新生學籍自查、個人信息核對及畢業生圖像采集等工作。

第五十五條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取消其學籍,不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五十七條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學生申訴

第五十八條學生對學校的學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按照學校學生申訴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按照國家規定錄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的管理。

第六十條本規定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報江蘇省教育廳備案。

二、南京特殊教育師范學院所有專業一覽表

類別專業名稱
教育學類(本)學前教育(師范)

小學教育(師范)

特殊教育(師范)

教育康復學(師范)

教育技術學(師范)

體育學類(本)體育教育(師范)
中國語言文學類(本)手語翻譯

漢語言文學(師范)

外國語言文學類(本)英語(師范)
數學類(本)數學與應用數學(師范)
心理學類(本)應用心理學
計算機類(本)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嵌入式培養)

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

醫學技術類(本)康復治療學
公共管理類(本)公共事業管理

勞動與社會保障

音樂與舞蹈學類(本)舞蹈學(師范)

音樂學(師范)

音樂治療

美術學類(本)美術學(師范)
設計學類(本)視覺傳達設計

服裝與服飾設計

三、南京特殊教育師范學院專業相關文章分享

一.2021年南京特殊教育師范學院新生宿舍條件圖片環境怎么樣,有獨立衛生間嗎

二.南京特殊教育師范學院在湖北省2020年最低錄取分是多少

三.南京特殊教育師范學院在黑龍江省2020年最低錄取分是多少

四.南京特殊教育師范學院在河南省2020年最低錄取分是多少

五.南京特殊教育師范學院在河北省2020年最低錄取分是多少

六.南京特殊教育師范學院在海南省2020年最低錄取分是多少

七.南京特殊教育師范學院在貴州省2020年最低錄取分是多少

八.南京特殊教育師范學院在廣西省2020年最低錄取分是多少

九.南京特殊教育師范學院在廣東省2020年最低錄取分是多少

十.南京特殊教育師范學院在甘肅省2020年最低錄取分是多少

相關文章

最新圖文

常州大學轉專業政策規定及

時間:2024-07-12 10:0:24

南京藝術學院轉專業政策規

時間:2024-07-12 10:0:57

江蘇師范大學轉專業政策規

時間:2024-07-12 10:0:41

西交利物浦大學轉專業政策

時間:2024-07-12 10:0:48
9999久久久国产精品,日韩在线一区二区三区欧美,日韩精品综合在线人妻,免费AAAAAA毛片看
制服丝袜在线视频 | 亚洲精品乱码久久久久久按摩 | 性涩视频一区二区三区 | 亚洲中文精品久久久久久 | 中文字幕看片在线a免费 | 日本久久午夜不卡免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