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高考升學網 > 計劃生育 > 正文
第十三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已有兩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有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為五級以上傷殘的。
第十四條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宿遷產假工資發放標
泰州產假工資發放標
鎮江產假工資發放標
揚州產假工資發放標
高考志愿專業選擇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