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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公安部《關于對出國人員所生子女落戶問題的批復》;
2003年8月7日,公安部出臺的三十項便民利民措施;
人口計生委、教育部、公安部《關于高等學校在校學生計劃生育問題的意見》;
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
1、嬰兒父母(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結婚證;
3、《出生醫學證明》;
4、派出所還要查驗《生育服務證》。
嬰兒3歲以下由派出所戶籍民警辦理,3歲至14歲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辦理。
當場辦結或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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