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對象為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擴大到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的認定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參照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長期照護支出,對象為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或其他殘疾人,逐步推動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長期照護殘疾人的護理補貼制度。
浙江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使用管理,優化保障金支出結構,提高保障金使用效益,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推動我省殘疾人事業的發展,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69號)和《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省政府第155號令)及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保障金是向未達到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各類用人單位征收的,專項用于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基本生活并平等參與社會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條 保障金的使用對象為本省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和殘疾人家庭,以及安置殘疾人就業或為殘疾人提供服務的單位及機構。
第三條 保障金的使用管理原則: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保障金系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保障金預算編制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二)專款專用的原則。保障金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保障金的使用,必須有利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有利于加強殘疾人社會保障,有利于推動殘疾人事業的發展。
(三)公正公開、講求效益的原則。保障金使用必須體現公正性,凡是符合保障金扶助條件的殘疾人都有平等享受的權利;所有扶助殘疾人的政策規定必須向社會公開;市所轄的各個區,對殘疾人的扶助對象、標準及辦法應當統一。同時,要因地制宜,不斷優化支出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使用范圍及重點
第四條 保障金使用范圍:
(一)補助殘疾人參加職業培訓和教育;
(二)扶持殘疾人從事工商業及第三產業;
(三)扶持殘疾人從事種養業生產;
(四)補貼困難殘疾人社會保障費用;
(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適當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經費開支和獎勵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六)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直接用于殘疾人事業的其他支出。
第五條 保障金使用重點:
(一)補助殘疾人參加職業培訓與教育
1.經殘疾人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殘聯及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認定(下同),參加職業培訓、行業培訓、特殊技能培訓及種養業、家庭副業實用技術培訓的費用補助;
2.殘疾人及困難殘疾人家庭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及高等教育(含特殊教育)的費用補助;
3.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并進行各類崗位技能培訓的經費補助;
4.殘疾人培訓、教育、就業等綜合服務基礎設施建設及添置相關設備器材的經費補助。
(二)扶持殘疾人從事工商業及第三產業
1.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公益性崗位就業和非正規就業,以及集體開辦具有一定規模并安排一定數量殘疾人就業的勞動組織的就業補助;
2.殘疾人從事工商業及第三產業的銀行貸款貼息;
3.殘聯等有關單位組織殘疾人勞務招聘、崗位開發、就業援助的相關費用補助;
4.用人單位為了安排殘疾人就業,配置、改造小型無障礙專用設施(設備)的經費補助。
(三)扶持殘疾人從事種養業生產
1.扶持殘疾人開辦種養業及各類家庭副業的補助;
2.殘疾人從事種養業及各類家庭副業的銀行(信用社)貸款貼息;
3.有關單位或個人開辦具有一定規模、安排一定數量殘疾人就業的扶貧基地的補助。
(四)補貼困難殘疾人社會保障費用
1.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困難家庭的生活費用補助;
2.貧困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交費資助和醫療救助;
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貧困殘疾個體勞動者的參保費用補助;
4.因就業需要,對貧困殘疾人的必要康復補助;
5.貧困殘疾人危房改造經費補助;
6.因意外事件等造成突發性困難需要臨時救助的費用。
(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適當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經費開支和獎勵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1.殘聯及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開展殘疾人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必要補助;
2.殘聯及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征收或委托地稅部門代征保障金的相關征收業務經費;
3.殘聯及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依法設立為殘疾人提供培訓、扶持、社區救助等服務的就業與社會保障機構經費補助;
4.殘疾人就業和保障金征收工作先進單位的考核獎勵經費。
第三章 使用程序與要求
第六條 保障金必須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各級殘聯根據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任務,審核編制本級保障金預算,報同級財政審批;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由于出臺新的政策或工作任務變動,需要調整預算的,須報經同級財政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方可調整。
第七條 各級殘聯應嚴格執行保障金預算,未經財政部門批準,不得變更保障金支出用途;需要補助或扶持殘疾人的專項經費,應及時辦理撥付手續。
第八條 各級殘聯應建立保障金扶助檔案,并結合本地實際,開展保障金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九條 各級財政、殘聯等部門(單位)應加強對保障金的監督和管理。各級殘聯負責審核編制保障金預、決算,組織、督促所屬單位管好用好保障金;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在同級殘聯領導下,負責保障金使用的有關具體業務管理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批保障金預、決算,監督、檢查本級保障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 各地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使用保障金,不得任意擴大使用范圍,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保障金。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和上級財政部門、殘聯的督查。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及省殘聯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地保障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督查,發現違反國家及省有關保障金使用管理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保障金使用管理的具體規定。
第十三條 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調劑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殘聯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殘聯制定的《浙江省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的意見》(〔1995〕財綜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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