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醫生是我國醫療衛生服務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貼近億萬農村居民的健康“守護人”,是發展農村醫療衛生事業、保障農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那么2018年最新福建鄉村醫生有哪些扶持政策呢?本文小編帶你一起了解關于2018年福建鄉村醫生養老保險退休工資最新政策,僅供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規范鄉村醫生執業活動,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符合《條例》規定的,擬申請執業注冊或者再注冊、變更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后,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的醫療服務。鄉村醫生執業地點應與登記注冊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地點相符。
第四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管理工作。
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工作,制定本地區鄉村醫生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申請到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依照衛生部《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進行執業注冊,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注冊程序
第六條符合《條例》第十條規定,擬申請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注冊。
第七條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原件與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四)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
(五)身體健康的相關證明;
(六)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第八條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執業注冊手續。對符合條件的,準予注冊,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注冊,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九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應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和毀損。如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當事人應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損壞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應交回原發證部門;《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遺失的,當事人應于15日內在當地市級以上政府報刊上聲明作廢。
第三章執業再注冊
第十條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注冊。
因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需要重新執業的,按再注冊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鄉村醫生申請執業再注冊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原注冊執業期間,遵守執業規則,履行鄉村醫生職責;
(二)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培訓與考核合格;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
(四)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已滿2年的;
(五)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之日止已滿2年的;
(六)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需要重新執業的,應當接受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醫療機構培訓3至6個月,并考核合格。
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鄉村醫生申請執業再注冊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鄉村醫生執業再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原件或復印件;
(三)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年一次培訓合格記錄和每兩年一次考核合格記錄;
(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五)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繼續聘用證明;
(六)身體健康的相關證明;
(七)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八)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還應提供培訓考核合格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持有注明“僅限在邊遠山區、海島沒有村醫療衛生機構的行政村執業”《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人員,申請再注冊僅限在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邊遠山區、海島沒有村醫療衛生機構的行政村執業。
第十四條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再注冊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執業注冊手續。對符合條件的,準予再注冊,并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再注冊,應當收回原《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變更注冊
第十五條鄉村醫生申請變更執業注冊地點,應當到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六條鄉村醫生申請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屬于原注冊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到原注冊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鄉村醫生申請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不屬于原注冊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當先到原注冊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并填寫《鄉村醫生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原注冊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同意意見后,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七條申請變更執業地點的鄉村醫生,應當向擬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執業注冊手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注冊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的《鄉村醫生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三)擬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
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第十八條持有注明“僅限在邊遠山區、海島沒有村醫療衛生機構的行政村執業”《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人員,申請變更注冊僅限在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邊遠山區、海島沒有村醫療衛生機構的行政村執業。
第十九條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執業注冊手續。對不符合變更注冊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鄉村醫生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過程中,在未完成新的變更執業地點許可前,不得從事執業活動。
第五章注銷與撤銷
第二十一條鄉村醫生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30日內報告原注冊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原注冊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執業注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冊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撤銷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一)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決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撤銷的。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應當撤銷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第二十三條被注銷或被撤銷注冊的當事人如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負責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轄區《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準予注冊、發放、變更注冊和注銷、撤銷注冊等建立統計制度和檔案制度。
第二十五條 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準予執業注冊、再注冊、變更注冊和注銷與撤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向其執業或擬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村民公告,并由設區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再報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由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衛生部規定的格式統一印制。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8年3月3日起施行,《福建省衛生廳關于下發〈福建省鄉村醫生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的通知》(閩衛基婦[2004]9號)和《關于做好鄉村醫生資格重新認定和執業注冊工作的補充規定》(閩衛基婦[2004]29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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