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標準
老年人可享受八方面優待
《條例》規定,老年人在以下8個方面享有優待。
生活服務優待
商業、金融、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電信等各類服務行業應當根據行業特點,為老年人提供優先、便利服務。
交通出行優待
火車站、公路客運站、機場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先購票、檢票等優待服務,并設置一定數量具有明顯標志的老年人候車(機)座位。六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電)車、輕軌客車、地鐵客車等公共交通工具,鼓勵有條件的城市對未滿六十五周歲的老年人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實行費用減免。
健身活動優待
需要收取費用的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設施的功能、特點為老年人健身活動提供減免費用優待。
文化休閑優待
收費公園、園林、景區、文物建筑以及遺址類博物館應當對六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免收門票,未滿六十五周歲的老年人享受門票半價優惠。
衛生服務優待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和優先服務,鼓勵減免老年人普通門診掛號費和貧困老年人診療費;鶎俞t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轄區內常住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費身體檢查和健康指導,開展健康管理服務。
籌資籌勞優待
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分散供養的“五!崩夏耆艘约捌呤軞q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擔公益事業籌資義務。
殯葬服務優待
具有本省戶籍且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去世,按照有關規定免收基本殯葬服務費用。
司法服務優待
老年人因養老、醫療、人身傷害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繳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依法獲得法律援助。對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應當簡化程序、優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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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0日,吉林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吉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在《條例》實施之際,記者采訪了省老齡辦負責人,對《條例》進行了解讀。
政府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方面負有哪些職責?
《條例》在總則中特別規定了政府的幾項重要職責。一是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二是制定鼓勵社會參與發展老齡事業的政策。三是將老齡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四是支持老齡科學研究與建立老年人狀況調查統計和發布制度。五是開展有關表彰獎勵工作。
對贍養人的贍養義務有哪些規定?
《條例》在《老年法》的基礎上,對贍養人的贍養義務進一步作出了規定,包括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三個方面。經濟供養,是指維持生存所必需的主要以解決老年人吃穿住醫等生存需求為目標的經濟供養!稐l例》第十二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義務,提供必要的醫療費用,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贍養人的生活水平。對無收入或者低收入單獨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按月或者按約定時間給付贍養費!薄稐l例》第十三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在生活上照料被贍養的老年人!稐l例》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在精神上給老年人以慰藉,滿足老年人精神方面的合理要求,尊重、保障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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