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我國對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是通過對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具體行業特點認定。
一、增值稅
(一)法定起征點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自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號)的規定,自1月1日起:
1、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微信關注:匯信會計學校」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2、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3、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5、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6、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7、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本公告第六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
8、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9、小規模納稅人1月份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第一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但當期因代開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可以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10、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四)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
1、自2017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3、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 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口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敖發放時的借款人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本通知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接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x12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水利基金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文件:從2016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三、印花稅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財稅〔2017〕77號)
四、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寧省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發[2016]71號)和遼地稅公告2017年第2號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對確有困難的小微型企業,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1、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的小微型企業是指負有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法定納稅義務并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和微型企業。
2、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小微型企業,是指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的小微型企業。
“遭受重大損失”是指納稅人在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內,因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資產損失,減除保險賠款、責任人賠款、財政撥款等款項后的余額,超過其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收入總額的10%(含)。
“發生嚴重虧損”是指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按稅法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調整后的虧損額超過其收入總額的10%(含)。
3、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小微型企業,是指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后所得為負數的小微型企業。
對于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4、申請小微型困難企業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的納稅人須在每年6月30日前就其上年度應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提出減免稅申請。
五、六稅兩費疊加減免
根據《遼寧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關于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遼財稅[2019]37號)「微信關注:匯信會計學校」,自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六、社會保險費
根據》(遼政辦發[2019]14號)文件:
1、自5月1日起,全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6%。全省執行統一的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微信關注:匯信會計學校」。
2、自9月1日起,全省失業保險繼續執行總費率為1%的階段性降低費率政策,期限延長至2020年8月31日。
3、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
鞍山市2019社保年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如下:
企業職工2019社保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月最低繳費基數為2890元,個人月繳費額(8%部分)為231.2元;個人月最高繳費基數為14400元,個人繳費額(8%部分)月為1152元。「微信關注:匯信會計學校」(鞍社保發[2019]24號)
企業職工2019社保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月最低繳費基數為2300元,個人月繳費額(2%部分)為46元;個人月最高繳費基數為11450元,個人月繳費額(2%部分)為229元。(鞍醫保局[2019]47號)
七、工會經費
(一)按照遼寧省總工會《》(遼工發函字[2018]2號)文件要求,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暫緩代收工會建會籌備金。「微信關注:匯信會計學校」請各繳費人按照規定嚴格執行,如實申報。如因繳費人的責任導致錯繳的,一律不予返還。(遼寧省地方稅務局2018年1月15日)
(二)根據遼寧省地方稅務局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遼寧省總工會支持企業發展十項措施》有關工會經費代收政策的通知(遼地稅辦發[2017] 42號)文件: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總工會、省發改委、省工信委、省人社廳、省地稅局、省安監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遼寧省總工會支持企業發展十項措施>的通知》(遼工發[2017] 47號)精神,現將工會經費代收政策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1、執行期限
執行時間為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間如遇國家政策變化,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2、征收范圍
全省所有繳納工會經費的企業。
3、征收方式
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由原來按工資總額2%全額代收,調整為只代收工資總額2%的40%部分。基層工會留成部分即工資總額2%的60%部分,不再先征后返,直接由企業依法撥付到同級工會賬戶。
4、有關要求
執行期限內企業應及時按照調整后的繳費基數上繳工會經費,即費率不變仍為2%,繳費基數由原來工資總額全額調整為工資總額的40%。企業補繳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工會經費時,仍按原規定繳納。
附《遼寧省總工會支持企業發展十項措施》:
(1)連續3年企業繳納的工會經費基層工會留成部分不再經地稅部門先征后返,直接由企業依法撥付同級工會。
(2)連續3年25人以下的小微企業繳納的工會經費全額返還。
(3)經省總工會、省工信委共同認定的困難工業企業緩征3年工會經費。
八、河道費
財政部《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文件: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河道費。
九、文化事業建設費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6]25號):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此文件已到期,目前尚無后續文件明確是否執行)
(二)文化事業費減半
1、中央減半
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自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50%的幅度內減征。
2、遼寧減半
根據《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遼財稅[2019]229號)第一條規定,自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50%減征。
3、申報表修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4號),將《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第18欄次中“18=10-13” 修改為“18=10×(1-減征比例)-13”,將《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填表說明中“二、有關欄目填寫說明”下“(十八)第18欄‘本期應補(退)費額’”的內容,修改為“反映本期應繳費額中應補繳或退回的數額。計算公式:18=10×歸屬中央收入比例×(1-50%)+10×歸屬地方收入比例×(1-歸屬地方收入減征比例)-13。”
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一)財政部《》(財稅[2017]18號):
1、擴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范圍。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范圍,由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2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調整為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微信關注:匯信會計學校」調整免征范圍后,工商注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余時期內按規定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免征辦理程序參照遼殘聯發[2015]22號文件。
(二)根據遼殘聯發〔2017〕41號《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部分征收政策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減稅降費要求,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省殘聯于2016年11月向省人大內司委提請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將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比例由1.7%調整為1.5%。「微信關注:匯信會計學校」根據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7號公告,《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決定》已由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17年3月31日審議通過,其中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修改如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不低于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并為殘疾人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此決定已于2017年4月1日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請各地遵照執行。
十一、企業所得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自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微信關注:匯信會計學校」。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號):
1、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其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通知》第二條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
3、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4、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5、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的企業,根據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并及時將調整情況告知企業。
6、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已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不符合《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十二、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稅收政策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規定:
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繳納增值稅。
(二)根據財稅[2008]24號文件,為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的展規定如下:
1、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3、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4、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附注: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
十三、納稅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號):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建設費,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
(二)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免于零申報。系統自動生成增值稅、消費稅附加稅費零申報信息,免除納稅人增值稅、消費稅附加稅費零申報資料信息的報送。
(三)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按季申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額征收),均適用本規定。
(四)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稅款即可,當期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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