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組織考試和評卷。各縣(區)和學校不再單獨組織畢業考試與升學考試,免試錄取(或保送)學生的學業成績可由初中學校根據平時學業成績評定。各地要切實做好中考英語聽力測試播放設備的安裝調試等技術保障工作,確保英語聽力測試順利進行;對聽力有障礙的考生,要視考生失聰程度采取相應對策,確保每位考生的利益不受損。全市統一組織網上評卷,各縣(區)教育局和學校要服從統一安排,配合做好網上評卷的組織與管理工作,確保網上評卷工作的順利進行,具體實施辦法另行通知。
6.發揮考試的正確導向。市教育科學研究中心要進行試卷質量評價,對學業考試后20%的學生分布情況進行調研分析,提出教學建議。各縣(區)教育局要加強對學業考試后20%學生比例較高學校的指導,督促學校重視和關心他們的進步與成長。
(二)繼續實施綜合素質評價
為全面反映初中畢業生的發展狀況和水平,決定繼續實施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制度,各地、各學校要進一步完善綜合素質評價和考核機制。
1.綜合素質評價的內容
以學生的基礎性發展目標為基本依據,根據學生的平時表現、活動記錄、學習作品、特長潛能、獎懲情況等,力求全面、客觀公正地反映學生的總體發展水平。評價的實施繼續按《湖州市教育局關于印發2006年初中畢業考試與高中段招生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湖教基〔2005〕183號)要求進行。
2.綜合素質評價的原則
一是堅持過程與結果相結合。建立綜合素質評價的常態化機制,學校應全程、全面記錄學生在初中階段各方面的成長狀況,內容包括各學期的思想狀況、學習成績、社會活動表現、獎懲情況,反映個人特長和才能的成果、作品和獲獎證書等。
二是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綜合素質評價的內容、方法、程序等應事先向學生及其家長公布,評價結果應告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其中獲得“A”等級的學生名單必須在校內公示(公示期為7天),如有異議,學校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處理。
3.綜合素質評價的結果
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由“綜合評語”和“測評等第”兩部分組成。
綜合評語:主要對學生的道德品質、公民素養、情感態度、合作精神、日常表現等方面進行定性描述,尤其應突出學生的特點、特長和技能。各校可結合實際情況將其具體化,力求科學性與客觀性。綜合評語應當在學生自評、同學互評、家長評價并征求任課教師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學生成長記錄冊》反映的情況,由班主任撰寫,并對學生初中階段表現寫出是否合格的結論性意見,最后由學校領導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