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服務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四條退役士兵安置堅持城鄉一體、多元安置、體現優待、統籌兼顧的原則,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國防建設和社會進步相適應。
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業為主,實行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與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制度。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機制,將退役士兵安置納入有關規劃,將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和安排工作納入國防動員及“雙擁”考核評比目標體系,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經費和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步增加投入。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農業、衛生、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編制、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落實退伍安置、就業、個體經營、稅收等各項優惠政策,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按照有關規定接收安置或者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應當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提高就業創業能力。
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為退役士兵就業創業營造良好環境。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章接收與移交
第九條退役士兵的接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批準提前或者推遲退役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可以相應提前或推遲接收。
第十條退役士兵集中離隊返鄉期間,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主要車站、港口設置臨時接待站、中轉站,負責安排退役士兵返鄉途中的食宿和交通工具中轉換乘,為退役士兵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退役士兵安置地一般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
退役士兵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或者被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退出現役后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戶口所在地。
第十二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部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
第十三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第十四條退役士兵在市州行政區域內易地安置的,由市州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批;跨市州行政區域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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